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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刘海龙

发布时间: 2021-03-26 16:22:45

1、告诉你们昆山反杀案属于故意杀人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2、昆山骑车男被认定属正当防卫吗?

昆山反杀骑车男被认定正当防卫。

27日江苏“昆山砍人案”终于尘埃落定,“反杀”刘海龙的于海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月1日,仅过了4天,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公告,人们对这起案件中所有的疑问被一一解答:

1、“龙哥”醉酒驾车,强闯非机动车道!27日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在路口,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发生的事情大家已经通过网上流传的现场视频看得一清二楚。

2、“龙哥”的行为是行凶!这个“行凶”是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判断是否“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3、“龙哥”虽砍刀脱手但仍在侵害于海明!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从醉酒滋事拳打脚踢,到取出砍刀数次击打于海明,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受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4、于海明杀人是正当防卫!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5、“龙哥”不是黑社会!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活动,刘海龙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6、公安为什么撤销案件?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如既往的客观、中立、克制、慎言,但所有人都能从中读出不同以往的炽热与激情。

什么是正当防卫?穿越林林总总的理论,答案人人都能看得明白——就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

合法从没有向不法让步的必要!不管是为别人还是为自己,法律鼓励引导向不法侵害作斗争,在这起刑事案件后,公安和检察机关详细回应的字里行间写着四个大字:

正义无罪!

什么是无限防卫?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

法律从来就不是冷冰冰僵化的条款。公平正义不是从字句里扣出来的,而是生长在每个人的心中。公安和检察机关详细回应的字里行间写着所有人都清楚的道理:

法律从不强人所难!

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一个活的司法政策,更是难得的全民普法的鲜活生动教材,公平正义合法依规既是浓重的一笔,也是永恒的主题。

民之所盼,法之所向。在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面前,司法不会缺席,而且必将会越来越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共振和声!

来源: 长安剑

3、海口申瓯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怎么样?

海口申瓯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是2005-01-17在海南省海口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海口市海秀路12号DC商业城二楼新区244号。

海口申瓯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01007674722301,企业法人刘海龙,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海口申瓯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网络通讯设备、文化音视频设备、办公设备、软件、电子产品、线材、耗材零售。在海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92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3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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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龙哥被反杀案件现在法院判决了吗,结果是什么

已经判决了。

龙哥被反杀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经判决,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详细经过: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4)消防局刘海龙扩展资料:

相关介绍:

据介绍,昆山警方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记者了解到,昆山警方作出上述认定,缘于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其对于海明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警方称,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此外,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5、你好,龙哥:我单位有个工程没有办理消防竣工验收,我想请教您:1、消防竣工备案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

1、建筑消防验收不仅仅包括消防设施工程,还包括,建筑、疏散、装修材料、外墙保温、供电、电梯、等等工程内容,所以说消防验收应该是有业主组织验收。
2、因为消防施工单位具有一定资料组织的专业性,所以业主单位有可能采用合同中委托的方式来约定由消防施工单为负责组织。
3、相关检测属于第三方检测,及中介机构代表业主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进行检测,既然是代表业主那么应该是有业主负责。

有上述得出是否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取决于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其后附工程报价的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组织验收由施工单位负责,那么就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并不能消除业主单位的组织义务),检测费用也是如此如无约定,则有业主单位承担。

6、警方如何通报"昆山砍人案"的?

警方通报"昆山反杀案":骑车男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来源: 网易新闻

7、昆山砍人被"反杀"男子是否曾多次入狱?

2018年8月29日报道,江苏昆山男子持刀欲砍人,却被“反杀”一事仍在发酵。从昆山市人民法院获悉,被砍致死男子刘海龙,此前曾有多次案底。

据报道,8月28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现场视频显示,事件源起一起行车冲突,一辆宝马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纠纷,宝马车上走出的一名男子,在对骑电动车的男子进行推搡后,回身至车内,取出一把刀。另一角度的监控视频显示,“宝马男”多次用刀背拍打骑电动车男子。两人在纠缠中,“宝马男”手中刀具掉落,被身穿白色衬衫的骑电动车男子捡到,并使用砍刀“反杀”。

昆山警方事后通报称,“宝马男”与骑电动车男子因行车发生口角,后者捡起前者掉落的刀具,将其砍伤致死。

死者名叫刘海龙,今年36岁,是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述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8、昆山事件如何定性的?

警方认定“昆山砍人案”电动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销。

9月1日消息,1日下午,江苏昆山警方针对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对外通报称,经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警方通报称,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经警方调查,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警方介绍,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警方还介绍,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据介绍,昆山警方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警方作出上述认定,缘于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其对于海明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警方称,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此外,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9、"昆山伤人反被杀"事件骑车男子现在在哪里?

“持刀伤人反被杀”事件骑车男子已出院,现被羁押!妻子受访叹息。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宝马司机持刀追砍自行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宝马男”最终死亡。

“持刀伤人反被杀”的刘海龙也被媒体确认,自2001年至2014年,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然而不到三年,有着多次违法犯罪的刘海龙身份转变,今年3月被警方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8月30日上午,南都记者从电动车车主于海明的同学处获悉,目前他已经出院,正被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于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电动车主:已出院,正在当地看守所

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据南京当地媒体报道,电动车自行车车主于海明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海明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8月30日上午,从于海明的同学处获悉,目前于海明已经出院,正在当地看守所,于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丹红说,于海明的家属8月29日曾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他,他的团队愿意为于海明提供法律援助,目前还未签订最后的书面协议。

“宝马男”:13年间有多次案底

据媒体确认,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有多次案底,刑期累计达9年半。

裁判文书网公开判例显示,2001年7月,19岁时的刘海龙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满之后,刘海龙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刘海龙。

不到半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刘海龙于2007年3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出狱后一年半,2009年5月,他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因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后,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检察院起诉的这两项罪名分别关于2013年6月3日,其酒后与朋友到ktv闹事,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以及2013年1月25日凌晨,其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刘海龙对被检察院指控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对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未提起上诉。

2015年9月18日,刘海龙刑满释放。

不到三年,多次违法犯罪的刘海龙身份转变,被警方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8月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事故中死者刘海龙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情况说明称,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 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 贩,根据相关奖励程序给予他奖励。

南京当地媒体8月29日走访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打听到,刘海龙在村里开了一家典当行,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经常看到他在典当行出入,但是28日典当行关门歇业,至今仍未开门。

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称,刘海龙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一位江苏当地的纹身师吴勇(化名)说,他通过新闻看到刘海龙的纹身,觉得风格跟他们并不一样,“他的纹身看起来有明显的社会气息”。

来源;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