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
http://www.caea.gov.cn/n602669/n602673/n602686/n607350/35020.html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2.1.2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标准见l.3)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特别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县(市)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1.7 科研和国际交流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应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2、我的村庄主要卫生问题发展问题建议与改进措施
农村实施公共卫生计划,积极开展合作医疗,曾经比较有效地抑制了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的流行,大幅度地降低了死亡率尤其是婴儿死亡率,使中国农村卫生状况显著改善。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基本解体,绝大多数农民成为自费医疗群体。由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跟不上医疗费用的上升速度,为数众多的贫困农民看不起病的问题比较突出,农村卫生保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一、四大因素影响农村卫生投入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卫生筹资面临着四个新的背景因素:一是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这一改革使中央和地方财政只负责本级直属卫生机构的投入。中央财政只按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对地方进行补助。总体来看,分税制改革提高了中央政府对预算收支的控制能力,但改革后中央财政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增长非常有限。由于税源有限,中西部地区县乡政府难以保证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无力满足农村居民对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二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大批乡镇企业改制为私人企业,使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既缺少政府财政的扶持,又难以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卫生事业筹措资金。三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的财力增长受到影响,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预算外收入的增长大幅度下降,支持农村卫生事业的能力又进一步受到削弱。四是政府卫生预算支出在城乡之间的分配不合理。1991年至2000年,政府农村卫生预算支出累计只有690亿元,仅占政府卫生总预算支出的15.9%。1991年至2000年期间,我国政府卫生预算支出增加了506271亿元,而用于农村的卫生支出只增加了63.08亿元,仅占12.4%。 近年来,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要求“新增的卫生资金主要投向农村”。2002年召开的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到2010年要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是逐步构建一个有效运转的农民医疗安全网。因此,构建农民医疗安全网的首要问题是建立一个合理的卫生筹资机制。 二、政府资金投向与农村卫生模式不匹配 政府对公共卫生领域资金投入的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卫生防疫部门和妇幼保健部门不得不通过收费弥补服务的成本,影响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农村中某些已经得到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的发病率出现了反弹甚至死灰复燃。大多数欠发达地区是我国流行性、传染性、地方性疾病的高发区。欠发达地区当地财政无力支撑疾病防治、基本卫生保健的投入,无法满足当地居民基本的公共卫生需求,城市中农村流动人口的妇幼保健问题也没有纳入当地的卫生保障体系之中。这次非典疫情的爆发,显示出农村应付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很弱。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事实证明,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难以有效解决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弱化问题。 全国农村虽已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但在农村地区,政府资金几乎全部投到了县乡卫生机构,这种情况与农民的卫生消费模式不相匹配。在农村地区,近60%的门诊服务是由村卫生室或私人诊所提供的,仅1/4是由乡卫生院提供的。虽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但目前对村级卫生机构几乎没有财政支持。如何对乡卫生院重新定位,并增强公共财政对村级卫生室的支持,是必须重新考虑的一个问题。 农村卫生体系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县、乡卫生机构在卫生服务方面职责的相互重叠问题。目前县、乡两级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各成系统,资源利用率低下。如何整合农村卫生机构,使稀缺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也是中国农村卫生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发展思路:一个导向,两个原则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事实上,恢复合作医疗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难题,并没有达到计划的目标。 对广大农民来说,疾病威胁主要是重大疾病,这是他们无力承担的风险,发展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是适应农民要求的。2002年卫生部再次提出要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点,政府也确实承诺了对农村合作医疗补贴。但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是以地方政府的筹资为前提条件,而地方政府的筹资又是以农民的筹资为前提条件。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而言,地方政府的资金保障是有困难的。如果中央政府不预先提供新型合作医疗的启动资金,实现卫生部提出的到2010年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极其困难的。 因此,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应该是: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地区差异原则,加大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的投入力度,优先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 五、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相结合 按国际上划定的“贫困线”(日人均生活费低于1美元),目前我国农村仍有1亿多贫困人口。这些人口主要集中在内陆一些资源贫乏的山区,他们无法承受为参加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或参加医疗保险等,确保这些困难人群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对于缓解贫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医疗救助是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为最贫困的农村居民提供一定福利性的医疗保障,这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更是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的需要。我们应当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在国家扶贫资金总量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3、我们应该如何加快卫生事业发展?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决定》虽然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表述文字不长,但是,字字讲改革、句句有力度,含金量很高,涉及的几个方面集中反映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新要求、新政策和新举措,明确了今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在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于承前启后、继往开来阶段的关键时刻,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4、公共卫生四级响应有什么措施?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
1、腺鼠疫在一个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怎样才能促进社区城市公共卫生的发展,有什么好的建议?
需要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与各个职能部门的强力配合(比如财政、城建、城管、环卫、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更重要的是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理解、认可与支持!否则政府部门下了决心,付出了行动,公共社区环境卫生条件提高了,但是个别居民素质没有跟着提高,缺乏有效监督与处罚,就会事倍功半!
6、如何开展公共卫生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亿万人民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各地要不断提高对农村地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的总体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实行精细化目标管理。要根据各地不同地理特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牵头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辖区全面、规范地实施。各项指标业务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落实。
二、规范实施服务项目
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以下简称《规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要求,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和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特别是对难点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要根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其责任分工,加强机构间协作,切实落实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健康档案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保质保量、按时规范地完成2010年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的要求。各地要制订健康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促进健康档案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进电子信息化进程,将健康档案、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农合即时结报等功能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对于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等传统服务项目,要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与《规范》要求实行对接。对于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新增服务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乡镇卫生院要选派有经验的临床医师参与项目的实施,发挥临床技术支撑作用。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的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的优势。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指导,共同做好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三、落实配套经费,加强经费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和财政部门的协调,按照《意见》中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尽快落实项目配套经费,使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国家要求的15元的标准。
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预拨经费原则上不低于70%),将经费先行拨付至卫生机构,保证其有钱做事;其余部分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并保证全部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乡、村两级的分配比例(详见附件)。要充分发挥村级卫生机构网底的作用,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补助经费。
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研究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经费运行情况的监管,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或变相补助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各地要结合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好2010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培训,切实提高乡、村两级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针对农村地区缺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情况,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可组建由公卫医师、临床医师等组成的服务团队,包村包户,全面做好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覆盖。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为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可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口号、制作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使农村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理解项目的意义并积极参与,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和人员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六、强化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各地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1-2次,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等,考核结果作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发放的依据。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指导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并考核。省级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县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项目实施较好的县(市)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
7、如何培养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
一、让孩子保持身体及服装的整洁。
良好的个人卫生形象,能够引起他人的尊重,也是对别人尊重的表现。
孩子清洁身体、保持卫生,能够防止细菌人侵身体,也能给人良好的印象。
妈妈要教会孩子基本的自理,让孩子定时洗脸、洗头、洗手、刷牙、
洗澡、换衣、剪指甲,保持身体及服装的整洁。孩子不依赖妈妈,就能养成保持个人清洁的好习惯。
二、让孩子养成卫生的饮食习惯。
饭前便后要洗手,不用手抓食菜肴,生吃瓜果要洗净等。
这些都属于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能够有效防止孩子的“病从口入”。
三、让孩子注意生活环境的保洁。
不乱扔果皮,不随地吐痰、大小便,就是保持公共环境卫生。
孩子作为社会小公民,也要注意公共卫生,这样才能赢得更多人的尊重。
孩子讲公共卫生,也是讲社会公德的表现。
孩子作为社会未来的主人,妈妈一定要注意培养他讲公共卫生的好习惯。
四、妈妈要保持家居环境的整洁。
卫生、整洁的家居环境,是妈妈能为全家人提供的。
孩子也要学会注意家中的各种卫生细节,使家里的地板、窗帘、床上用品、餐具、卫浴具等,都保持清洁。
孩子讲卫生的好习惯,多是从妈妈这里学得的。
妈妈能为孩子提供一个整洁、干净的家居环境,就是在熏陶孩子的个人卫生习惯。
五、让孩子养成有规律的生活习惯。
妈妈在帮助孩子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活制度时,应该明确规定起居、饮食、游戏、学习和劳动的时间。
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培养孩子生活自理的能力,如穿、脱衣裤能按照一定的次序。
穿着要整洁大方,脱下的衣服要及时洗净,晾干的衣服要叠好并放在固定的地方。
按时洗头、洗澡,勤换衣服;经常修剪指甲;每天早晚要刷牙;
早晨起床后将床铺整理好;做完作业把书桌上的文具、书包收拾好;将玩过的玩具放到原来存放的地方等。
六、提高孩子对美的正确认识。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孩子们从很小的时候就有爱美的追求了。
但他们认识能力的发展还不成熟,在美的追求中还缺乏鉴赏能力,缺少必需的知识,常常表现为表面的模仿。
因此,父母应以身作则,注意自身的言谈举止、服饰打扮。
将自己健康、正确的审美观念去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
其次,要注意家庭环境的美化,房间的布置要整齐、清洁、朴素,家庭的生活气氛应亲密和睦。
另外,要注意孩子的服饰、仪表、言谈符合美的要求。
8、如何开展公共卫生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亿万人民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各地要不断提高对农村地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的总体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实行精细化目标管理。要根据各地不同地理特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牵头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辖区全面、规范地实施。各项指标业务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落实。
二、规范实施服务项目
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以下简称《规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要求,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和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特别是对难点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要根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其责任分工,加强机构间协作,切实落实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健康档案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保质保量、按时规范地完成2010年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的要求。各地要制订健康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促进健康档案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进电子信息化进程,将健康档案、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农合即时结报等功能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对于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等传统服务项目,要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与《规范》要求实行对接。对于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新增服务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乡镇卫生院要选派有经验的临床医师参与项目的实施,发挥临床技术支撑作用。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的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的优势。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指导,共同做好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三、落实配套经费,加强经费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和财政部门的协调,按照《意见》中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尽快落实项目配套经费,使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国家要求的15元的标准。
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预拨经费原则上不低于70%),将经费先行拨付至卫生机构,保证其有钱做事;其余部分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并保证全部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乡、村两级的分配比例(详见附件)。要充分发挥村级卫生机构网底的作用,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补助经费。
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研究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经费运行情况的监管,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或变相补助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各地要结合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好2010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培训,切实提高乡、村两级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针对农村地区缺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情况,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可组建由公卫医师、临床医师等组成的服务团队,包村包户,全面做好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覆盖。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为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可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口号、制作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使农村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理解项目的意义并积极参与,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和人员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六、强化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各地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1-2次,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等,考核结果作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发放的依据。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指导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并考核。省级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县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项目实施较好的县(市)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
9、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楼主,对于西安市未央区我没有资料,只有给你这个范文参考吧
深化西岗区卫生服务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缓解和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当前卫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区政协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区政协文法委与区政府卫生局组成调研小组,就我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问题开展了为期三个多月的专题调研活动。调研组深入有关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了走访,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就我区公共卫生硬件建设和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题视察,分别召开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并到重庆、成都等地的友好城区进行学习考察,广泛收集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在摸底调查中,我们重点就我区卫生资源、人口结构、参保情况、慢病人数、医患比例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初步摸清了与我区卫生服务服务工作有关的一些基本情况。
1、卫生服务资源基本情况。截至今年一季度,辖区共有医院18家,按所有制划分,公有制医院13家,占总编制床位数的94.3%;非公有制医院5家,占总编制床位数的5.7%。按隶属情况划分,省属1家,市属3家,区属1家,部队所属2家,企事业单位所属6家,个体所属5家。除医院外,辖区有妇幼保健所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公有制4家,社会联办7家。此外,辖区另有门诊部、诊所139家,全部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配置相对密集的医疗机构使我区的千人口床位数和医生数保持了较高水平。现我区每千人口拥有病床数和执业医师数分别为12.9和5.97,两项指标都高于市内其他城区和全市4.46、2.48的整体水平,也大大超过了《辽宁省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提出的“原则上城市应控制在每千人口病床6.5张、医师3.0名”的标准。
2、居民群众享受医保情况。参保情况是衡量居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指标。西岗区现有户籍人口33.67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7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0.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1.36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63.4%;参加商业医疗保险4.9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4.6%;自费医疗7.4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2%。低保人员0.84万人,其中参加医保0.63万人,占低保总数的75%;未参加医保0.18万人,占低保总数的21.5%。外来常住人口1.9万人,其中参加医保0.18万人,占外来常住人口总数的9.5%;未参加医保1.72万人,占外来常住人口总数的90.5%。患九种常见慢性病的2.8万人,其中参加医保2.29万人,占81.4%;未参加医保0.52万人,占18.6%。
3、社区卫生服务开展情况。社区卫生服务是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缓解和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这方面,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有关部门创新思路、狠抓落实,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努力构建“服务网络”体系。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则,对我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撤并改造和布局调整,规划建设了1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各街道设立了卫生防治站,为社区卫生服务服务提供了资源保障。1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各自服务半径内基本实现了“十分钟内方便就医”的目标。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建立家庭病床135张,家庭健康档案7.8万份。去年家庭病床使用为861人次,门诊及巡诊服务量33.6万人次,占辖区医疗门诊总量的14%。现各社区平均日就诊量已达83.6人次。二是不断加大“规范化”管理力度。加强内涵建设,健全管理机制,实行了一体化和标准化管理。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量化管理,促使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强化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效能,通过多种手段和形式促进社区卫生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着力抓好“引进、培训、管理”三个环节,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从业人员343人,平均每万人拥有3.6个医生、4个护士。三是深入开展“卫生进社区”活动。在积极改善就诊服务的同时,加大宣传引导和走出家门、深入社区,为群众送健康、送服务的力度,开展了以健康干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医疗康复、红十字服务进社区和送医送药、医疗回访、危病护理、临终关怀、家庭病床、健康普查、康复指导、免疫接种、产后访视、温暖救助进家庭为主要内容的“五进社区,十进家庭”活动,使居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了社区卫生服务带来的便利。四是不断完善“优惠服务”措施。以降低群众就医成本为目标,推出“四项减免”措施。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目标,推出“十项承诺”措施。以减免低保人员医疗支出为目标,推出“十项优惠”措施。同时,推行“一状一证一卡”,对低保户、伤残户、边缘户、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实行“医疗救助”服务,使居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五是不断强化“健康管理”措施。坚持“教育在先,防病在前”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加强对辖区居民的健康教育与管理。建立辖区居民健康档案,为开展健康管理提供基础依据。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宣讲,在社区、公共场所开展健康知识和疾病防治知识讲座,提高了辖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二、存在问题
我区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方面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仍存在一些影响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影响居民群众看病、治病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存在。辖区医疗资源配置虽然相对饱和,常见病、多发病就诊相对比较便利,但一些大医院专家诊、住院就诊等方面还存在号位子、排长队的现象,一些疑难病的诊治难以在本地完成,看病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仍困扰着辖区群众。为缓解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市、区政府虽对一些困难群众实行了医疗救助措施,但受宏观体制、医疗保险发展缓慢等因素的影响,群众看病贵,尤其是一些未参加医保的慢性病患者、城市边缘人群看不起病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另外,我区人口老龄化问题相对严峻,60岁以上老年人占20.9%,高于大连市15.6%的平均水平,客观上导致辖区慢性病率较高、医疗支出数额较大,加剧了我区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二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由于服务设施、医疗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限制,加之医疗保险等政策制度不完善,“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习惯和流程还未形成,社区服务机构与大医院的双向转诊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我区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民营为主,随着医疗保险政策放开、慢病管理放开、集体个体医疗机构准入放开、药品价格放开,其原享受的政策优势逐步弱化,生存压力逐年增大。出于生存压力与逐利本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服务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以药养医”情况十分突出,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未完全到位。三是人才队伍建设还有不足。卫生系统事业人员年龄偏高、学历偏低、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的现象比较严重。完善的用人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影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缺乏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好的人才难引进,现有的人员难调出,影响了卫生系统队伍的整体活力。由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来源渠道较窄,加之工作强度较高、待遇相对较低,致使人才不足、人员不稳,影响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政策投入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区已经实施了按每万人每年4万元的公共服务补助政策,但是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需求相比投入仍显不足,影响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的发挥。
三、思路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目标,借鉴友好城区经验和做法,并综合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就我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服务发展等方面,提出以下思路和对策。
1、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水平。一是应注意整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充分总结“非典”期间公共卫生服务尤其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经验,加强同市级预防保健机构的配合,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依托辖区市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集中的优势,进一步加大辖区卫生资源整合力度,努力形成“资源共享、区域联动”的良好局面,为我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供资源支持。二是应充分提高区属公共卫生资源使用效率。近年来,我区加大公共卫生硬件建设投入力度,对区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等设施进行了改建或改造。为此,应坚持建、管、用并重的原则,确保好的硬件产生好的效果。同时,可采取内部共享、有偿外租等做法,提高新配置设备使用率,防止资源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这些资源设施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应有作用。三是应充分挖掘和调动事业单位活力。加强工作指导,细化工作职责,搞好工作考核,引导和促使卫生系统各事业单位立足各自职能,搞好分工协作,承担起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探索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按照精干、效能的要求,加大人事用工管理制度改革,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等办法,激发事业单位内部活力,建立起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的用人机制。严格绩效考核,将考核成绩与收入挂钩,采取考核不合格人员待岗培训或调离岗位等做法,为引进人才腾出位置,逐步解决人员有序进出等问题,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人才保障。
2、进一步深化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一是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利于社区卫生发展的配套政策。我区应学习借鉴重庆等地的做法,认真落实大连市关于社区卫生补助相关规定,足额安排补助经费,逐步建立科学的政策补偿机制,减轻社区卫生机构生存压力,使其有余力兼顾好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二是应着力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协作制度。继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宣传,提升群众认可度与信任度,努力引导群众形成小病在社区就医的习惯,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挥好在全区综合卫生保障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社区卫生机构与辖区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双向转诊合作关系,使二者合理分工、错位服务、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努力形成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机制和“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格局。鉴于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力量相对薄弱的实际,可协调引导社区卫生机构与大医院合作建立人才培训和交流制度,安排社区医院的医护人员轮流到大医院培训进修,也可安排大医院的医护人员到社区卫生机构实习,促进我区卫生服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三是应继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继续加大软硬件建设和人才引进力度,进一步强化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建设,优化就医环境、就医流程,努力创造便捷化、亲情化的卫生服务。在落实服务规范、巩固现有服务成果的基础上,创新服务方式,采取社区巡诊、跟踪服务等形式,进一步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培育特色,构筑优势,扶持发展一批以中医、康复等为服务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强竞争优势,提升效益水平。搞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促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围绕社区卫生机构六项功能,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方案,量化考核指标,尤其把群众满意率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将公共服务职能完成情况与政府投入结合起来。建立考核奖励制度,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考核奖励经费,根据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推动其由偏重逐利型向公益与营利并重型转变。
3、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一是应关注解决重点人群的看病问题。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深入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二是应继续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继续落实好我区现有的“四项减免”、“十项承诺”、“十项优惠”等医疗救济和补助政策,并在市政府出台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区权力所及和财力允许的范围,加大对特殊群体医疗救助力度,以低保户、城市边缘人群、未参加医保的慢性病患者为救助对象,采取门诊医疗补助、就诊减免部分费用、一次性救济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优先向重点人群倾斜的医疗救助长效机制,缓解这部分人看病贵或看不起病的问题。三是应探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做法。鉴于药价在群众医疗支出中占有很大部分的实际,我区应探索加强对药品的统一监管与调控。可考虑协调辖区医疗机构结成药品采购同盟,尽可能地压低药品进价,为居民群众提供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