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写老师潜移默化改变学生的例子
比如,孩子自卑。老师就常鼓励他,故意创造一些小任务的机会让他做,然后告诉他很棒,同时也叮嘱他爸爸妈妈多鼓励、少批评,慢慢孩子就建立了自信心。这肯定是一个慢慢改变的过程。
2、介绍几个小学生在校发生的事故案例?
小学二年级学生甲某(10岁),下午放学后在学校操场玩耍,不甚自己从单杠上摔下,导致右手摔断,事发后周围学生未报告老师,学校保安,老师等没有把学生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后是一同学的母亲通知了家长,才将孩子送到医院,这已是事发两小时后了。请问学校是否有责任?有什么责任?是否需赔偿?赔偿多少?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如果不同法律条款有冲突,又怎么办?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3、同学之间发生冲突事例
同学之间相处,难免会有磨擦发生,如果处理不好这种矛盾,就会影响同学之间的正常关系。应该怎样去做,才能使同学之间友好相处呢? 1. 生气不过夜 大多数同学之间的矛盾都是一些小事或仅仅是语气不好引起的,人在气头上会越想越生气,然后把矛盾激化。对待矛盾,我们提倡的方式是:面对矛盾,解决矛盾,生气不过夜。要是因为一句话或一件小事,就开始拉开长达一周甚至一个月的冷战,断送了两人之间的友谊,那可真是得不偿失了。 2.将心比心 俗语说得好:一个巴掌拍不响。事情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不可能是一个人的事。作为当事人,首先应该考虑自己哪里做得不对,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觉反省,通过反省觉察自己的过错后,一种求和的愿望就会油然而生。然后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想对方为什么会那样做,将心比心、设身处地的想对方生气是一种正常的反应,是人之常情。有了这些想法之后,就会主动向对方发出一系列试探性的和解信号。如果自己主动求解不能消除误会,可请共同的朋友出面调解一下。 3.永远记得对方的好 有这样一个故事,两个好朋友去沙漠中旅行。一个人,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他的朋友把这件事记在了沙子上。然后他们继续前行,那个人又救了他个朋友一命,然后他的朋友把这件事记在了石头上。他很好奇,就问他的朋友:为什么一件事记在了沙子上,而一件事记在了石头上呢?他的朋友说,朋友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我记在沙子上,让他在我的心里随风消逝;而朋友救了我一命,我要把他记在石头上,就像永远铭记在我心里。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把矛盾永远放在心里,而对于别人对自己的帮助,才应该永远记在心间。
4、关于小学学生发生的一些事情如何解决的事例
问一些周围的同学,调查一下他为什么会被孤立,总是有原因的.有些事情也是性格上的问题,这不是缺陷,只是性格的差异.不能说他不合群,学生也有自己的生活处事方式.在任何群体中,都会有被孤立的人,这很正常,都一片和谐,也有点违反自然规律.同学之间的关系,老师最好不要扮演大主角,等他的父母亲自来跟你说,或者这同学也来找你聊天,老师在重点处理吧.现在只要发现根本原因就好.
打架的学生很好解决.这不是心理问题.年轻气盛很正常.作为批评是要好好教育的,不用太干涉.你可以反问他们,谁从前没惹是生非过,但是几十年一过,回头想来都觉得可笑,很么气质.
5、小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鲁某是一位我们班的学生,她是个很腼腆的小女生,性格内向,平时不愿意跟同学们打交道,也不爱说话。在人面前不拘言笑,上课从不主动举手发言,老师提问时总是低头回答,声音小得几乎像蚊子声。面对激烈的竞争,同学们的嘲笑她觉得自己这儿也不行,那儿也不如别人,缺乏竞争勇气和承受能力,导致自信心的缺乏。在班里是一个学习困难的学生,一提考试就没精神。如何帮助她增强自信心,走出这个阴影呢?
二、案例分析:
1.个人因素
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我发现她性格内向,在人面前不拘言笑,学习习惯不是很好,上课听讲不太认真,容易走神,老师课后布置的预习和复习工作不能有序进行,课外作业也不能及时、认真地完成。长此以往,学习成绩便越来越不理想,每一次考试都很紧张,很担忧,考试对她来说,一次比一次害怕,一次比一次考得差,经历的挫折多了,失败也就多了,便产生了严重的自卑感,过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不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能力,一直怀疑自己的优点。即使在成功面前也很难体验到成功的喜悦,从而陷入失败的恶性循环之中。这样严重影响她的身心健康发展。
2.家庭因素
鲁某的父母文化水平较低,对她的学习不能有力地指导,孩子过重的压力在未能达到父母期望时,便使孩子形成自卑心理,怀疑自己,否定自己,不安、孤独、离群等情感障碍也会随之而来。
3.教师因素
在学校里,如果教师对一些同学尤其是内向学生不够了解,关注不多,就容易造成对这些同学的评价偏低。一旦如此,几个月或者几个学期以后,这些同学便逐渐产生失落感,在老师那儿他们得不到适时的表扬和赞美,又会受到同学们的奚落和家长的不满。长此以往便否定了自己的一些行为和想法,慢慢不相信自己的能力与水平,也越来越不自信,此时自卑感就慢慢占了上风。
三、辅导策略:
自信的缺失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生活、学习都有损害,那么究竟该如何引导学生增强自信,正确地评价自己呢?
1、激励教育,唤起信心。
教育学理论告诉我们,每个学生都是有进步要求的,都希望别人认为自己是一个好学生。我也认为只要孩子智力正常,没有都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都的老师。为了去除鲁某的畏惧心理,我在课余时间经常有意无意的找她闲谈,让她帮我抱作业本、发作业本,上课时从不公开点名批评她,发现她有所进步及时表扬,在上课时经常用眼神来鼓励她,还经常对同学说:“看,张姣今天坐得真端正,听课非常认真!”“张姣同学回答问题声音大了,能让我们听得清楚。”“鲁某同学……”渐渐的,鲁某开始喜欢和我接近了。一次,我进行课堂巡视时,她主动冲我笑了一天。
2.树立信心,激起动力。
3.家校沟通,促进自信。
鲁某自信心缺失,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家庭的教育环境与方式。因此,我经常与家长联系,详细地分析了鲁某在校的表现及其各种原因,共同商量解决孩子不良心理状况的办法,建议家长选择适当的教育方式,要为孩子提供表现自己的机会。让孩子在家做力所能及的事,不管干什么,都要从中发现进步的地方,并马上夸奖她的闪光点,把家中得到的夸奖讲给老师和同学,把在学校得到的表扬告诉父母。在评价中,鲁某从他人的肯定中得到了满足,增强了自信。
四、辅导效果:
通过师生、家长的共同努力,鲁某现在有了很大的变化,她的学习成绩在不断提高,上课能专心听讲,敢于举手发言且声音响亮,下课能主动与同学交往、做游戏,愿意参加各种活动,与班级、同学融为一体。家长也反映在家学习主动,喜欢把班级的事讲给父母听,主动帮家长做些家务。
五、结论
学生,尤其是小学生缺乏自信,会产生自卑,不管自己有再多的不好之处,都不应该对自己失去信心,相信自己:我能行。只要对自己一直充满信心,就不会怕自卑。对于那些自信心不足的学生,我们要及时的给予更多的关爱,让她们感到:“我能行。”“我是最棒的。”
面对鲁某的改变,让我更加认识到激励的作用、集体的力量。因而,针对类似鲁某这样的学生教师要循循善诱,不可操之过急,老师不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孩子的不良表现上,要更多地关注孩子的优点和特长,放大孩子的优点,使之一步步放开自己的心绪,正确的评价自己,将自己融入到集体中去,感受大家给她的善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各项活动的参与,使其自信自强。
6、中小学生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有哪些 400字左右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发生特大校车事故,该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一辆核载9人实载64人的改装金杯牌校车与一辆货车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另有43人受伤,重伤11人。
事故幼儿园董事长李军刚以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
2011年9月9日下午3点20左右
·地点:湖南省邵阳县塘田市镇夫夷河
·事件:一艘船号为“湘邵县客0018”的客船,从夫夷江塘田市镇码头下行2公里至向荣村地段时,被滞留在河中的挖砂船钢丝绳绊住,导致侧翻下沉。…[详细]
·伤亡:据邵阳县官方通报,当时船上共有50人(学生41人、成人9人),38人获救(其中20人受伤,均无生命危险),12人遇难(学生9人、成人3人)。
2011年12日17时45分许,徐州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的一辆小学生校车在行至该镇张后屯村时,因避让一辆三轮车而发生侧翻事故,致15死8伤。
事故发生后,徐州市、丰县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启动了责任追究机制,目前,丰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张斌、教育局局长孙光华、公安局副局长陈立坤、首羡镇中心小学校长张先启等已被停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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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岁青年和16岁学生发生关系女方家长发现的案例
致8-16岁学生及家长朋友的一封信
来源:华龙网 |2014-06-17 09:15
各位学生及家长朋友:
“少年军校”活动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作为加强推进我国青少年国防教育、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明文写入2001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多年来,“重庆少年军校”活动在“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统一组织、重庆市国防教育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支持下蓬勃开展,已经有数以万计的青少年参与这一活动,并得到众多学员及家长们的一致好评。
“重庆少年军校”青少年国防军旅夏令营活动已经开展多年,我们在严格遵循“以军养德、以军促智、以军强身、以军健美”总校训的基础上,融入当前青少年成长教育的新问题、新要求,从“生活自理、自我保护、承受挫折、学习创新、感恩励志”五大能力进行了培训内容的精心研发和设置。
我们拥有一支多元化教训队伍,由现役或退役部队官兵、专业户外教练、心理辅导师,大脑开发师、生活辅导老师等组成,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在夏令营活动中精心指导营员完成每个培训项目,引导每一位的营员学习、成长、改变。
我们的口号是:7天军营,刻骨铭心,自我改变,受益一生!
此致
敬军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