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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计生发款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3-17 17:35:45

1、2014年超生,超生罚款是按照2014年的计生政策罚款,还是按照最新的计生政策罚款啊?

应该是按当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执行。
因此,你可在网上查阅当时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那就是你所说的罚款的标准),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会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国家是不是有新的政策,2014超生上户口不用罚款,就可以上户口

你好,国家没有规定必须处罚才上户。
但是,上户和计生是两回事情,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上户了,计生该罚的依然可以找你,如果不配合,可以起诉到法院的,到时候,上户资料就是超生的证据

3、计划生育新政策罚款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4、2014计划生育新政策关于超生费可以强制捉人收取吗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由计生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如是不交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执行时对拒不缴纳的可以司法拘留.

5、计划生育新政策2014罚款

上了户口,但不等于免除你违法生育的法律义务。
当地计生部门肯定会向你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果你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生部门可以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6、计划生育新政策2014罚款要到哪方交

计生办交

7、我是2014年9月分超生一孩,请问2015年新政策开放二胎我还交罚款吗

现在国家没有完全放开二胎政策,只有双方是独生子女,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话,可以生育第二胎。你是2014年9月份超生,即使是符合这些政策,但是你是在政策实施前生育的,也是超生行为。你的超生行为不会因为政策的实施而改变的。所以要到当地政府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按时缴纳的话,当地政府有权交法院执行

8、2014年计划生育罚款政策

建议你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部分,你就能知道计生部门会对你作出怎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9、计划生育新政策2014超生罚款农业户口三胎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 (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