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19世纪以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已基本回完成,市场答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比较充分,这时的市场条件已经比较接近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市场“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决市场自由竞争中产生的问题,就必须要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由于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够单纯的运用公法或私法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所以,就必须要出现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矛盾。
2、经济法中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是什么
19世纪抄以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已基本完成,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比较充分,这时的市场条件已经比较接近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市场“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决市场自由竞争中产生的问题。
就必须要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由于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够单纯的运用公法或私法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所以,就必须要出现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矛盾。
(2)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扩展资料1、经济基础的需要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
2、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由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经济基础的性质,因而它必然在上层建筑领域也占统治地位,并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
3、经济基础的变化发展决定上层建筑的变化发展及其方向。
3、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一般基础是( )。
【答案】B【答案解析】
商品经济产生和存在的两个条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存在(一般基础和条件)。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决定性条件)。所以,选B。
4、竞争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是什么?
竞争法[2] 是指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竞争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经营者就没有动力。
广义上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而狭义上的竞争法则仅指反垄断法,而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是对客观事物一般的、本质的特征的反映,是对事物共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竞争法的概念必须反映竞争法的本质特征。按照一般理解,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都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都会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危害。竞争法就是要通过查处这些行为,来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创造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是竞争法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基本的任务。因此,人们可以这样给竞争法下定义:竞争法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按照传统的以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方式来定义:竞争法是调整市场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理
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家对竞争的规制,竞争法从一开始便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和发展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即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首先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产生。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完成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垄断组织利用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控制市场,排斥和限制其他竞争者参与竞争,从而严重破坏竞争,窒息生产活力,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加深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加深了资产阶级内部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也加深了经济危机,直接威胁到资本主义国家利益。
在自由资本主义条件下被奉为万能的市场调节,此时则表现出严重的缺陷与不足,面对市场失灵的严重现实,单纯依靠“看不见的手”即市场调节已无能为力,个别资本家之间的妥协也无济于事,因此必须伸出另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国家之手来干预经济,而国家干预经济则主要是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来实现的。正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当时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根据本国垄断的危害情况,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用于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巩固和维护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秩序。如: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反托拉斯法案即《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简称《谢尔曼法》);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1919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煤炭经济法》等。这些大量涌现出来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保护和促进竞争的法律、法规,已大大突破了传统民法、商法的范围,标志着现代意义经济法的产生。而前述这些法律、法规许多本身就是竞争法的重要内容,其中美国用以反托拉斯的《谢尔曼法》则是被公认的现代竞争法产生的标志。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经济法是‘规制以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的法’,国家为了维护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就是本来意义的经济法”。
5、如何理解经济法宗旨的客观基础?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法的宗旨决定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宗旨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向经济法价值转化的保障。研究经济法宗旨必须遵循揭示矛盾特殊性、主观与客观、实然与应然、相对与绝对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是为了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 关键词:经济法;宗旨;两个失灵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在九十年代初期及以前,几乎没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讨上,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取得丰硕研究成果之后,学者逐渐发现了研究经济法宗旨问题的价值,并逐渐发现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但与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其他范畴相比,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仍明显不足,尚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系统的理论体系,也没有发挥经济法宗旨问题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因此,对这一范畴进一步进行研究,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以及对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在此,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宗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一、经济法的宗旨释义 (一)宗旨的含义 探讨经济法的宗旨,首先要探讨宗旨的含义。由于宗旨并非是一个法学专用术语,而是一个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普遍使用的术语,因此,我们首先要到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去探寻其最一般的含义。《现代汉语大词典》"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思想或意图、主意。" 《现代汉语辞海》"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目的和意图。" 由此可见,宗旨的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主要的目的或意图"。 在法学领域,一般也是在"主要的目的或意图"的意义上来使用"宗旨"一词的。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或称经济法的目的,一般是指经济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 "经济法的宗旨,亦即经济法的目的,指经济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 有些学者明确指出:"法律的宗旨即通过法律条文所反映出来的立法的主要意旨或目的。" 因此,经济法的宗旨所探讨的就是经济法的目的或意图。近来,有学者探讨了"经济法的任务",综观其全文,可以发现其所探讨的经济法的任务与经济法的目的或宗旨基本上是同一概念。 (二)宗旨与价值、基本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宗旨的含义,有必要把宗旨与价值、基本原则等一些相近概念作一比较,从中发现它们的区别与联系。 价值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在法学界,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empirenews.page--] 由以上学界关于价值和基本原则的一般界定可知,价值强调的是法所具有的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功用或属性,含有较多的客观的色彩,而宗旨强调的是人的主观目的与意图,带有较多的主观的色彩。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的宗旨的体现,因为经济法是人们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创造的,经济法必然有助于实现人们的这种目的,否则这种经济法就不是人们所希望的经济法,它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经济法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实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期待,有助于实现人们创制经济法的目的。因此,经济法的宗旨规定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宗旨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宗旨向经济法的价值转化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经济法的宗旨、保证经济法具有实现其宗旨的价值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经济法的宗旨就谈不上经济法的价值,也没有基本原则存在的必要。离开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实现的可能。而离开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宗旨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很好地实现,现实的经济法也就不可能具备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备人们所期待的价值。 二、研究经济法宗旨的意义 (一)对经济法学研究的意义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贯穿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始终。
6、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论市场经济对法制的要求 论文
关键字:腐败 市场 竞争 市场经济 法律 法制 制度 发展 经济
内容摘要:自从党的“十四大”并确立并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性的突破性阶段。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给我国的经济的告诉发展开辟了更为宏伟的蓝图,注入了全新的活力,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形成了每年递增的势头。为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以后政府的重点职能和管理方式也必须要随之改变。其中,最主要也就是最关键的一环就是要加强立法,健全经济法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同时辅之以法加以保驾护航。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稳步、高速发展,逐步转变过去国家主要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模式,实行以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的新的经济管理模式。
一、市场经济更需要法制护航
现代市场经济在某种上来说就是法制经济,也就是对法制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反映了经济发展要求与现行法制的某些不相适应性。这样,多种经济立法就必须尽快提上日程。国家立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以及经济司法部门,就必须经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对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实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作为当务之急,政府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务是:
第一,将国家关于建立、完善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行政措施法律化、制度化,保证市场经济正当运行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持续性。
第二,通过立法,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重要的经济关系。
第三,制定并逐步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切实为企业平等、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以法律做后盾,正确引导市场自我调整机制的健康发展和运行。
第四,切实贯彻实施对市场经济各种主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各种经济主题积极参与管理和竞争,实行优胜劣汰。
第五,用法律来调整和推行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把更多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推向市场,让其参与竞争,使其更充分地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六,加紧对消费者利益实行立法保护,以法的形式规定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产品质量和信誉,力求更多更广泛地打入国际市场,加强它们在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划清法制经济与权利经济的界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要使市场经济真正健康、稳步、高速地发展,就必须加强法制,充分发挥法制的积极作用,逐步扼制、清楚“人治”经济的消极因素和历史遗留下来的残渣。
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封建因素和资产阶级自由化腐朽观念的影响,我国在经济领域内仍然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人治”经济即权利经济。要使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健全经济法制,首先必须消除权利经济的干扰。因为权利是处在各个层次中最上层、最有影响力的一环,若不清除和扼制“人治法权”的干扰,摆脱“权大于法”的丑恶现象,法制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将无所适从。
权力经济和法制经济是根本对立的,相互排斥、互不相容。权力经济是“人治经济”,是无规则的,是非程序性经济,是违反社会和经济发展现象的。它排斥公平与平等,用权力造成的隶属关系来强行推行的经济,而法制经济则是规范化的程序性的,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的运行方式。它通过完善的法律手段去保障和维护正当的经济秩序,保障各种经济主体的公平、平等的权利。
权力经济还一贯保护特权,以不平等的身份去敢于经济。
当前,虽然法制经济日益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但在很多领域里仍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人治”经济。这种现象的存在,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比如一些身居重要职位的人,利用手中的职权,不懂装懂,往往与经济发展规律相背离。甚至于一些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偷机钻营、谋取私利,以强权作后盾,以表面现象作幌子,给本地区甚至整个国家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就需要以强有力的法制为武器,同各类腐败现象做斗争。用法制手段来限制行政机关对经济过多参与。要想做到这一点,不但立法要完备,还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因地位的高低,势力的雄孤而有所偏袒或动摇。对于高层领导层中出现的观念更应分清施肥,对发法者应依法执行,不可手软。严禁这类人用“治外法权”的权力经济去冲击法制经济的发展和正当运行。“徒法不足以自行,非善法也!”所以,我们必须要秉公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经济立法,完善市场经济机制
在市场经济确立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很少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也缺乏自己真正的自主决策权和自由经营权,企业基本上是在经济中运行。各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有行政手段加以调整,风险也由国家来承担。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机制的出台和发展,就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新情况。其中有一个很基本的问题就是“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各类经济实体都会自觉不自觉地进入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中。
虽然我国经济组织件的竞争其基本性质和根本利益相一直,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也不可避免地要实行优胜劣汰,以求刺激经济的发汗。随着企业风险的加大和责任的自我承担,就需要竞争参与者用各种合法手段和途径尽量减少、避免竞争带来的风险。比如在期货交易中,有些生产者和经营者就是通过期货交易中的“套期保值”的手段来减少和避免风险的承担。但有些竞争参与者也会通过非法的手段和途径去逃避风险,获取利润,这就会不免引起一股浊流对市场造成冲击和侵蚀。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不正当竞争”。
1993年9月2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上强有力的保障。该法作出了一系列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正规发展的规定,从法律上根本确认了一切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最寻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损害他方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一部很好的法律。它将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指定出来后,若不加以认真地贯彻实施,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市场面临的第二大问题,就是“保证产品质量”问题。在市场经济的竞争大潮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等种种违法乱纪现象,从而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使用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以强有力的法制手段调整山品经营。生产者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真正实行产品质量法规的种种规定,使使用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如“包修、包退、包换”的产品质量“三包”制度,就是保护使用者消费者权益的产品质量制度。如有违反,就会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也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依据法律武器,也使司法机关有据可查,有章可寻。
四、正确处理市场经济对教育领域的冲击
时常经济的实行,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教育领域也不例外。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的开放搞活,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也逐渐以不同的方式投入了竞争的行列。为使参与竞争的经济主体在智慧、技术方面得到有力的支持,国家已允许更多从事教育、科研工作的从事第二事业。多渠道智力的渗入,给企业注入了突飞猛进的活力,增前了竞争力,在 经济实力的增长面前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一股股不正当的博览,而且大有向广面发展的势头。
对教育领域的最大冲击,就是对师资力量和教师队伍的影响,特别是高等院校教师队伍的情绪已不稳定和不连续。随着政策放开,越来越多的人投入“下海”的热潮:或停薪留职,或干脆辞职。为长远之计,我们不得不为这个问题引起重视。一个有才能的教授,的确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我们也应想想,失去了一个教授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坏处。他辞职或停薪留职会误了一部分学生的学习,这种看不见的财富比起下海多带来的效益,谁优谁劣?我们自然心中有数。前二年不就有关于“造原子弹的不如卖茶鸡蛋”的争论吗?
随着《教师法》的颁布实施,对师资不稳定和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偏低等有了较大改善,对教师从事第二事业和停薪留职与停职等做了适当的限制,我国教育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五、加强工业产权立法
在工业产权方面,我国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对《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更加完善了工业产权保护制度。但是,在这些方面也存在些不足,主要是对侵权行为处罚条款尚欠完备和力度,在很多方面存在着较轻的现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自我调节的深入,工业产权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和复杂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侵权行为的增加。
对于市场,目前还有很多人缺乏必要的了解。一提起市场经济,就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是自由发展,无所制约的经济。其实,市场经济并非资本注意固有的东西,也表示资本注意的专利,这种市场经济是不分民族和国界的,也是没有阶级性的。只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具体实施市场经济时无可避免地为其注入了阶级性。我们国家实行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经济规律共同作用的市场经济。很多人对市场经济与竞争发生了这样那样的误解,如认为自由竞争是只要能把经济搞上去,可以不择手段等。从而使市场竞争蒙受了不白之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侵权行为。这其中虽不乏明知故犯者,但更多的是因误解而犯了错误。为了有效地抵制、防止、惩罚各种侵权现象,有必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工业产权立法,增大法制工作力度。
六、惩治腐败与健全制度
当前,腐败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腐败现象的蔓延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其深度与广度已超过建国以来的任何时期。尽管各地纷纷报道破获多少大案要案,惩办了多少腐败分子,但我们认为,评估反腐斗争的成果和标准,不仅仅在于数字,而是要看是否有效地遏止了腐败的势头和建立起了相应的制度。
(一)腐败与市场经济
面对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人们必然会提出,腐败与市场经济有什么关系?腐败是否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我们认为,从世界和中国历史与现状看,腐败与市场经济的确存在着某种联系,尤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腐败就更容易滋生。这是因为,第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一家,企业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追求,也就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但市场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追逐利益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动机和目的,正是在利益的驱动下,经营者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才得以充分发挥,经济才能得到高速有效的发展。因此,追逐利益本身并没有错,但追逐利益必须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当利益的追逐者与能够为获取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政府权力行使者勾结在一起时,腐败就有了产生的条件。尤其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权力还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序内掌握着经济命运。由于制度不严,权力制约不够,市场主体与政府机关很容易结为一体,从而为滋生腐败提供温床。第二,市场经济使商品丰富,消费提高,这是市场经济有利的一面,但同时也激发起个别人对金钱的贪婪,在长期消费水准很低的情况下,这种贪婪会相当强烈。当然,对金钱的贪婪不仅仅是由于消费的刺激所致,还包括制度不严,监督不够。凡此种种,都说明,市场经济与腐败有着某种必然联系。承认这种联系,无损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必然性,不承认这种联系,却会使我们丧失对新形势的判断力和对反腐斗争的清醒认识。
(二)防治腐败必须靠健全的制度
国外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新加坡、香港、韩国以至我国台湾地区等在其经济发展时期,都曾有过严重的腐败现象。但是前行者的新加坡,他们在反腐斗争中已经取得显著成就,完全掌握了斗争的主动权,后进者的韩国也正在取得节节胜利。至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十九世纪也曾有过"赃物归胜利所有",合法进行权钱交易的时期。但通过一系列法制建设,腐败现象早已被控制。很显然,所有这些例子都说明,腐败的产生是不可能避免的,反腐败胜利也不是说腐败从此绝迹,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指的是腐败现象的蔓延之势已被遏止,并被各种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以内。要走到这一步,"事在人为",只要我们有打击和控制腐败的自觉和决心,采取正确的方法,我们就一定能达到目的。
检讨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有四点需要注意:
1.加强制度建设
对腐败分子必须下决心惩治,但严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如上所述,为什么那么多腐败分子眼看着身边的腐败者陷入泥潭,但仍循路追随?为什么权钱
交易防不胜防?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问题。小平同志早已指出,制度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③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建设,也就是法律建设。
制度建设中目前最值得注意的是政务公开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就不易产生腐败。这几年来有些地方提倡过"二公开一监督"之类的制度,行之有效,但之所以不能持之以恒,就是没有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2.改革监督体制
纵观中外历史,由于监察工作的特殊性,监督部门的体制与一般国家行政机关体制有别,主要特点是:一是权力集中, 不以级别分配权力,即使级别不高的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也享有必要的调查、职证权,可以直接向高层次的领导人员发问调查,后者必须合作;需要立案,逮捕的,除本机关的审批程序外,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管辖。二是一般都实行垂直领导,以避免干扰。三是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素质高,社会地位高,待遇高,使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引以为荣,无后顾之忧,敢于执法。目前我国监察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已十分明显,只要这种体制不作改变,反腐败就难以取得实效。因此,用法律形式将改革后的新监督体制固定下来是十分必要的。
3.舆论监督
必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作用,揭露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使每个敢冒被严惩风险的贪官污吏时刻处于严密的舆论监督下,文革时期形成的所谓报刊点名必须经过上级批准之类的程序应该废止,代之以如果舆论报道失实应追究报道者法律责任的制度。制定新闻法是当务之急。
4.建立权力制约机制
消除腐败的根本途径是建立起权力制约机制。在加强司法机关独立的审判检察职能时,还必须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和制约,重视对监督者的监督,避免出现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
七、 市场呼唤法制
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冲击着我国的各个生活、生产领域。为使市场更加健康、稳定、持续、高速发展,就有必要为这制定出一系列很好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这就为法制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使我国经济立法更趋完善,不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在立法时要其具有较高水准的连续性、完善性、科学性、严密性和一定程度上的超前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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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是:(1)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地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2)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和条件尚未出现时,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
(一) 社会发展方面的原因是,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需要运用完备的经济法律手段来干预经济的运行。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虽然国家也对经济进行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预,但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实行的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所奠定的经典理念是,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井水不犯河水”,国家如果侵犯市民社会之私事的话,人民就有权起来造它的反。在这种情形下,亚当。斯密所提出的“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这一信条被奉为经济生活的圭臬。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民法上实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宗旨和原则。国家调节之手因此遭到否定而萎缩不全,因而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社会经济条件。由于私有制和自由主义的经济引起了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十九世纪末期到二十世纪初期,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阶段。生产手段和经济实力的过分集中产生了垄断财团,这些垄断财团大量吞并、挤垮中小企业,独占或者操纵市场,严重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自由市场的竞争和民主,以及民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则,都被破坏殆尽,资本主义经济由竞争机制所产生的活力和生机受到压抑和摧残。而且,财团实力的膨胀,也使得它日益向政治领域渗透,国家政权于是直接或间接地为财团所控制,成为服务于财团利益的机器或工具。在这种情况之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于是制定有关反垄断的法律来取缔垄断组织,限制垄断的发展。最早的反垄断法由此得以产生,如1889年的加拿大《预防和禁止贸易合并法》,1892年美国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
(二)经济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是,面对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步放弃自由放任主义原则,而改为奉行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原则,由此导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预经济的法律法规的产生。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过度发展,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的频频发生,单靠市场的力量,显然无法摆脱这种日益深重的困境。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改变被动的不干预政策,逐步改而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组织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开始奉行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国家适度干预主义”,加强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他们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以国家的经济集中限制私人垄断财团,以社会总代表的身份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调控经济进程。诸如通过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尔等,防止市场竞争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坏:通过国有化和政府投资建设,控制那些有关国计民生和为整个社会服务而不宜被私人垄断的重要产业部门;制订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力图诱导和制约私人的经济决策;运用金融、税收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规范格式合同,兴其利避其害,防止契约自由原则和经济实力被滥用;强制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实行“福利社会”:通过诸如“巴黎统筹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政府间政治组织或经济组织,在国际上实行联合干预;在国际贸易和交往中,以国家的名义和形式开展经济协作和竞争,等等。上述种种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经济进程的干预和参与,都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施的,于是就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特性差异较大的经济性法律、法规,于是有的法学家将它命名为“经济法”。
(三)导致经济法产生的诱因和历史契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肇事国和参战国德国为了战争的需要制定经济性的法律法规来推行战时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严厉管制。众所周知,德国挑起和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战时大力推行经济管制的战时经济政策,将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到极端的地步。当时德国建立了战时工业委员会和战时原料管理处。战时工业委员会负责分配政府订货和管理军需生产:战时原料管理处后来升格为原料管理局,由它监督原料分配并支持重要原料的生产,统管的原料最多达到约三百种。德国在战时还控制居民生活,设立了帝国粮食局和帝国服装局,帝国内政部还下设了帝国采购公司等特殊企业,负责对粮食、服装、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分配。与此同时,德国于1915年发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1916年发布的《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1918年发布的《战时经济复兴令》,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命名的对煤炭和碳酸钾制造工业实行国家管制的《煤炭经济法》和《碳酸钾经济法》等。这一立法动向迅速引起德国法学界的注意并掀起了研讨经济法学的热潮。这样,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就伴着经济法学一起产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的经济法又得到长足的发展,以致达到了相当发达和完备的程度。
8、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基础是()
我是路过的
9、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由于对于经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而对经济法的产生也有不同的见解,因此在展开本文的讨论之前,我想先对本文中所称的经济法及经济法的产生作一界定。所谓经济法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这以界定表明所谓经济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是以市场规律为基础,旨在修正市场缺陷而非取代市场的作用。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由三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及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及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 本文所称经济法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学史上令人瞩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纪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它是随着中国体制改革的推进而同步发展起来的,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主客观条件成熟和发展的结果。
一、 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
(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
法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人们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及经济关系,是法的本源。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立法或是市民立法,都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经济法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对应的,缺少需要进行调控的市场经济这一基础,经济法就没有产生和发展的必要和理由。在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对经济主要依靠革命措施、执政党和国家的政令、领袖及各级党政领导人的权威和指示,实施组织管理。总的来说并不重视法律调整,即使制定了一些管理经济的法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中国在70年代末开始体制改革,虽然在体制改革的不同阶段使用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及最终采用“市场经济”的提法,中国改革在总的方向上一直是沿着减少国家计划,增强市场作用前进的。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不断得到发展,适应国家管理经济需要的经济法也就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虽然改革开放已有二十多年,我国确定将“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有十多年,但我们还只能说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只能说是在迅速的的完善之中。
(二)大量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范基础。
所谓法律部门是人们为了更好的研究和运用法律的学术分类,是指具有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和独立都必须以大量的同类法律规范为基础。否则就失去了研究的对象和存在的价值。但是,一国的经济立法与一国的经济法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一国单有经济法的立法并不足以产生本国的经济法学,美国即是如此;没有本国的经济法立法也有可能产生以他国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并无真正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却产生了经济法学。 尽管如此,如果没有本国的经济法立法,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将会因没有本土性的资源而停滞。我们无法想象中国的经济法学者能够远隔重洋很好的研究美国的问题,我们同样无法想象,中国的学者对纯粹的他国法律现象保持旺盛的热情。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中国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从1979年到1992年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的,重视以法律为手段调控经济,这一时期颁布了大量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如不同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立法总的来说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分不明确,宏观调控的计划色彩明显,并且经济法中非常重要的市场秩序法立法缺位。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迅速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中国正式提出了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以来,国家围绕推进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框架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的法律法规,《反垄断法》的制定也摆上了议事日程。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与此相适应,中国的经济法部门也迅速发展起来。
二、 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主客观条件
对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对经济法的认识的加深,是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主观条件。从1979年起,“经济法”一次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叶剑英同志早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就曾提出“我们还需要各种经济法”,这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经济法概念首次在领导层提出。当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普遍是模糊的,随意性大,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也不甚明确。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各种经济法现象不断丰富,层出不穷,垄断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以及社会保障和宏观调控问题等等,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促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同时,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以及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在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中越来越注重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也摆脱了纯粹的抽象争论,经济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历程。
10、经济法的客观基础是什么
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的耦合、社会公共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以及国家对经济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重大转换。
所以,“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时期才可能有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10)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扩展资料:
一、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二、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宏观调控分为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两种方式:
1、直接调控,即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协调和控制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
2、间接调控,即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影响和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以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
三、宏观调控的原因
1、公有制决定了社会各部门、各企业及劳动者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国家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
2、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
3、执政党有能力统一全国人民的意志。
四、基本原则
1、国家统一决策原则
凡是关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应当统一归属于国家的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在拟定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者行政法规后应当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社会经济发展总体平衡原则
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宏观经济调控则是要解决这种不平衡。
3、协调原则
4、引导鼓励原则
5、预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