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州2018年还能申请公租房吗?时间是什么时候?
分析如下:
根据《福州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福州公租房申请的条件,才可以申请。
一、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中等偏下收入的两个夹心层的城市居民;
二、在福州城区工作并连续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5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马尾区建设局官网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马尾区住建局是什么部门
?
3、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
手续如下: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
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
4、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3、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6、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7、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经济适用房个人如何购买
南宁经济适用房最新申请流程:
1、申请
“政策咨询周”结束后,两试点区将正式启动申请受理工作。申请期限内,两试点区的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属地化”原则受理辖区内市民的申请;考虑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家庭成员充分协商,提交申请材料也需要准备时间,两试点区的市民可以在申请期限内任意一天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因此,能否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
2、受理
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南宁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南宁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3、公示
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4、审核
受理申请后,住房保障机构将严格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开展初审、复审工作。初审过程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南宁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随后开展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5、摇号和选房
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
6、购房
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7、登记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此次新政的推出,进一步放宽了准入条件,开放了更多的申请区县。不仅如此,只要有家庭成员中有人符合准入条件就能申请,为农村户口,外来人员等无法满足户口条件的购房者打开了局面。经济适用房标准的持续放宽,进一步缓解了那些囊中羞涩的急切购房者的购房压力,为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推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贡献。
想要申请的话可以到街道办事处窗口进行查询办理,申请对象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5、福州廉租房怎么申请
(1)根据《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2010年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定于6月7日开始,并实行常年受理。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和居住;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3.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但是获得市委、***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一、第二点的户籍条件限制;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的,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2)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可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按规定申报;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到市房管局一层政务中心领取申请表,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受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各区的咨询、举报电话为: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87550106、87562923、87551512;鼓楼区房地产管理局:87525521;台江区房地产管理局:83296354;仓山区房地产管理局:83446243;晋安区房地产管理局:87487583;马尾区建设局房管所:83986297。
http://news.letfind.com.cn/news/2012-8/289732.html
6、08年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福州出台新规: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
昨天,市政府颁布实施新出台的《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资格审查、上市交易以及售后使用管理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主要面向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
套型面积90m2以下
经济适用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核定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由市规划局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予以控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可优先申购。
申请人须具备4个条件
根据规定,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此外,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这些情况不得申购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夫妻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申购经济适用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申购要提供税收证明
申购经济适用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
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福州日报、福州市地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上市时间有限制
《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的,方可上市出售;《规定》实施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出售。
出售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交房1年不住要收回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将被责令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规定》实施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应在《规定》实施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
《规定》实施后,1年内仍未入住的经济适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
《规定》实施前已由单位团购,但尚未批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由市房管局重新审核,确属超过1年未入住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重新出售。
单位自建的纳入我市管理
驻榕部队和在榕中央直属、省直属系统以及市直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纳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范围,其销售方案、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应按规定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售。自建的经济适用房可优先面向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售,剩余部分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出售给本市符合申购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购房资格;已购经济适用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者对申购经济适用房问题如有疑问,可拨打福州晚报热线电话83722264、记者电话87102852,晚报将代你咨询。)
来源:福州晚报
7、马尾区医保中心在哪里
马尾区医保中心在马尾区青洲路77号档案馆大楼九层。
1、马尾新闻网2017-02-27报道:区社保、医保管理中心搬新家。
区社保、医保管理中心迁入位于档案馆大楼的新办公地址。
1月24日,区医保管理中心在档案馆大楼九层新址正式办公。
2、马尾区档案馆在马尾区青洲路77号。
3、乘车路线:乘坐37路、137路在马尾中心广场站下车,马尾青洲路77号中环广场旁档案馆大楼。
(7)马尾区建设局官网扩展资料: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2、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3、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4、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5、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
6、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7、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8、负责各项医疗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
9、负责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10、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
8、马尾区的行政区划
民国期间
民国38年境内仍属林森县,马江镇、闽亭镇、嘉登乡(琅岐)均属第三区。马江镇设10保、126甲;闽亭镇设11保、174甲;嘉登乡设12保、178甲。共计33保,478甲。 共和国成立后
1949年8月15~17日,马江镇、闽亭镇、琅岐乡相继解放。是时,区公所址在闽安镇,辖有马江镇、闽亭镇、嘉登乡,仍设33保。1949年12月,马江镇、闽亭镇划为闽侯县第三区,闽琅镇为第二区,设区公所,为县派出机构。1950年,境内开始民主建政,废除保甲制,建立乡镇政权。1950年4月22日,第二区划设1镇6个乡,第三区划设2镇8乡。
2013年马尾区辖三镇一街(马尾镇、亭江镇、琅岐镇,罗星街道),共62个村委会、13个社区(居委会),行政区域土地总面积276平方公理 。 马尾位于东经119°37′,北纬25°29′,地处中国东南沿海、闽江下游北岸,距闽江口17海里,是福建省的军商要港,福州的水上门户。
这一带正是乌龙江、白龙江与琴江三江交汇的地方,三江自闽安镇、长门流入东海。东南临江与长乐市隔江相望,东北毗邻连江县琯头镇,西与晋安区鼓岭乡接壤,地势西北高东南低。 区内地形总趋势呈西北高(海拔标高500~800米),东南低(海拔标高1~10米)。海拔标高10米以上低山丘陵山地占73.18%,海拔标高10米以下平原区占16.82%。琅岐镇则为中间高四周低,最高白云山海拔标高275米,平原区海拔标高1.5~3.5米(海拔标高,高程均为黄海高程系)。
地质构造处在中国东南沿海华厦系第二复式隆起带东缘福州盆地东侧,属江口溺谷海湾型游沙堆积,区内第四系厚度一般为30-40米,自山边沿江增厚,基岩为变质火山岩和花岗岩。 民国36年(1947年),全境总人口61101人。其中,汉族61099人,占总人口99.99%,满族、苗族各一人。1952年,全区总人口78563人,其中,汉族78548人,占总人口的99.98%,少数名族有满族9人,苗族5人。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区155862人,其中,汉族155543人,占人口总数的99.79%;13个少数民族总共318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0.20%;与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对比,除侗族、瑶族人口保持不变外,蒙族增加6人、回族增加51人、藏族增加2人、壮族增加13人、满族增加14人、白族增加1人、土家族增加4人、畲族增加175人、布依族增加1人,与第三次人口普查相比,苗族减少121人,黎族、高山族各减少1人。
汉代,马尾境内已有民居。两晋、南朝至唐,北方汉人纷纷南迁。明代倭寇之患,影响境内人口的增长。清代,闽安设左右两个标营,官兵1500人,将弁兵员大都携眷定居,逐渐成为当地住民。同治年间创办船政,匠工达2600人,人口增加。清末境内(已含亭江、琅岐,下同)已建村庄62个。
民国时期,尤其在抗日战争期间,人口锐减。抗日战争胜利后,人口有所增加。民国34年(1945年)年底,人口57970人。民国38年3月,增加至60697人。
1950~1959年,出现第一次人口出生高峰期,年平均出生2290人,平均出生率为29.34%。1960~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出生人口从1959年的2209人,下降到1961年的1036人,同期出生率从26.33%下降到12.94%;而死亡率从1959年6.52%上升到1961年9.18%。1961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仅4.88%。1962~1973年,是第二次人口出生高峰期,年平均出生达3268人,平均出生率33.18%,比第一次高峰期每年平均增加978人。1974~1986年,贯彻落实人口政策,控制人口增长,出生率迅速下降,年出生人数从1973年的3922人下降到1986年的2337人,同期出生率从34.46%下降到16.81%。1987~1994年,计划生育成效明显,出生率下降,从1987年的14.22%,下降到1994年的10.80%。但由于人口再生产的惯性作用,这一时期年平均出生2361人,仍比1986年增加24人,出生人数和出生率出现不协调的情况。1997年,马尾区人口154956人,比1949年的60656人,增加94300人。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马尾常住人口为231929人。
1997年,马尾区人口154956人,比1949年的60656人,增加94300人。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马尾区人口数为231929,所占比重为3.26%。 (公路)
民国17年(1928年),福建省公路局开始筹建福(州)马(尾)公路。民国19年,福州市段(南门至水部)路基及部分路面竣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20世纪50年代初,省公路工程处削低望楼山,填平君竹港西段,建成从中岐(马尾旧镇)直通罗星塔的公路。1973~1976年,全线改建为沥青路面,路基宽7.5~9.0米。198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福州至马尾公路改建成一级公路。104国道福州至马尾段总长19.3公里,路基宽23米,横断面采取中间分隔,上下分行,主车道各宽7.5米,路面为碎石铺底,沥青混凝土铺面,桥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1990年10月1日,全线正式通车。1995年5月,马尾君竹至长安段公路按一、二级标准进行拓宽改建,铺设水泥混凝土路面,宽24米,横断面采取中间分隔,上下分行,主车道宽8米。1997年建成通车。
(铁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20世纪50年代中期,福(州)马(尾)铁路的路基工程动工修筑。1959年已完成大部分,因受投资资金限制,无法铺轨。1970年7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决定重修福马铁路。9月动工,组织民工修筑路基续建工程,桥涵、铺轨工程由南昌铁路局第一、二工程团铺设;通信、信号工程由福州电务段负责,房建工程由福州建筑段施工。1971年8月1日建成通车。该支线从福州东站接轨,终点是马尾青洲。全长21.25公里,全线共有小桥15座,长277.8延米、涵洞38座。铁路道口22个,其中有人看守的11个,无人看守的11个。 (航道)
马尾港航道属河海相通航道,自马尾至福州万寿桥为闽江内河航道,马尾至闽江口入海处为通海航道。
从马尾(罗星塔)至闽江口七星礁,全长50公里(包括川石岛至外拦门沙15公里),航道状况复杂。马尾至川石岛长35公里,两岸多山丘石岩,河面宽窄相间。1988年1月,一期整治工程竣工后,基本能乘潮通行万吨级海轮。1991年实施通海航道二期整治工程,1997年,乘潮可通航2万吨级海轮。
(码头)
清代及其以前,马尾地区没有建设专门码头,海轮进港均停泊在罗星塔锚地(12个泊位),以小船盘驳。民国25年(1936年9月),在罗星塔下右傍岸兴建石砌驳岸码头,设置两道铁引桥和两艘浮船,可供4000吨级、吃水14尺(合4.66米)的海轮靠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马尾地区码头设施仍处于落后状态,1959年,罗星塔浮码头(民国25年建造)修复1座。至90年代已初具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