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訴你們崑山反殺案屬於故意殺人
2018年9月1日,崑山市公安機關以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檢察機關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凶,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2、崑山騎車男被認定屬正當防衛嗎?
崑山反殺騎車男被認定正當防衛。
27日江蘇「崑山砍人案」終於塵埃落定,「反殺」劉海龍的於海明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9月1日,僅過了4天,崑山市公安局、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先後發布公告,人們對這起案件中所有的疑問被一一解答:
1、「龍哥」醉酒駕車,強闖非機動車道!27日晚,劉海龍醉酒駕駛寶馬轎車在路口,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發生爭執,隨後發生的事情大家已經通過網上流傳的現場視頻看得一清二楚。
2、「龍哥」的行為是行凶!這個「行凶」是刑法意義上的行凶,判斷是否「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
3、「龍哥」雖砍刀脫手但仍在侵害於海明!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從醉酒滋事拳打腳踢,到取出砍刀數次擊打於海明,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受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4、於海明殺人是正當防衛!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5、「龍哥」不是黑社會!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系,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活動,劉海龍在崑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6、公安為什麼撤銷案件?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一如既往的客觀、中立、剋制、慎言,但所有人都能從中讀出不同以往的熾熱與激情。
什麼是正當防衛?穿越林林總總的理論,答案人人都能看得明白——就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
合法從沒有向不法讓步的必要!不管是為別人還是為自己,法律鼓勵引導向不法侵害作斗爭,在這起刑事案件後,公安和檢察機關詳細回應的字里行間寫著四個大字:
正義無罪!
什麼是無限防衛?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凶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
法律從來就不是冷冰冰僵化的條款。公平正義不是從字句里扣出來的,而是生長在每個人的心中。公安和檢察機關詳細回應的字里行間寫著所有人都清楚的道理:
法律從不強人所難!
一個典型案例就是一個活的司法政策,更是難得的全民普法的鮮活生動教材,公平正義合法依規既是濃重的一筆,也是永恆的主題。
民之所盼,法之所向。在維護和保障公平正義面前,司法不會缺席,而且必將會越來越與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共振和聲!
來源: 長安劍
3、海口申甌網路通訊有限公司怎麼樣?
海口申甌網路通訊有限公司是2005-01-17在海南省海口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海口市海秀路12號DC商業城二樓新區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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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龍哥被反殺案件現在法院判決了嗎,結果是什麼
已經判決了。
龍哥被反殺也就是「崑山砍人事件」已經判決,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詳細經過: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
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4)消防局劉海龍擴展資料:
相關介紹:
據介紹,崑山警方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記者了解到,崑山警方作出上述認定,緣於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其對於海明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警方稱,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
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
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此外,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
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5、你好,龍哥:我單位有個工程沒有辦理消防竣工驗收,我想請教您:1、消防竣工備案在包工包料的情況下,
1、建築消防驗收不僅僅包括消防設施工程,還包括,建築、疏散、裝修材料、外牆保溫、供電、電梯、等等工程內容,所以說消防驗收應該是有業主組織驗收。
2、因為消防施工單位具有一定資料組織的專業性,所以業主單位有可能採用合同中委託的方式來約定由消防施工單為負責組織。
3、相關檢測屬於第三方檢測,及中介機構代表業主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范圍進行檢測,既然是代表業主那麼應該是有業主負責。
有上述得出是否由施工單位承擔費用取決於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其後附工程報價的約定,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組織驗收由施工單位負責,那麼就是施工單位的責任(並不能消除業主單位的組織義務),檢測費用也是如此如無約定,則有業主單位承擔。
6、警方如何通報"崑山砍人案"的?
警方通報"崑山反殺案":騎車男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核查情況。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系;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
(二)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劉海龍2006年8月來崑山打工,案發前與女友租住在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49.1平方米的公寓。在崑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三)關於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情況。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於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四)關於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此情況屬實。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獎勵500元。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
以上案情及調查處理情況特此通報。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崑山公安工作的關心支持!
崑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來源: 網易新聞
7、崑山砍人被"反殺"男子是否曾多次入獄?
2018年8月29日報道,江蘇崑山男子持刀欲砍人,卻被「反殺」一事仍在發酵。從崑山市人民法院獲悉,被砍致死男子劉海龍,此前曾有多次案底。
據報道,8月28日下午,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刑事案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
現場視頻顯示,事件源起一起行車沖突,一輛寶馬車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糾紛,寶馬車上走出的一名男子,在對騎電動車的男子進行推搡後,回身至車內,取出一把刀。另一角度的監控視頻顯示,「寶馬男」多次用刀背拍打騎電動車男子。兩人在糾纏中,「寶馬男」手中刀具掉落,被身穿白色襯衫的騎電動車男子撿到,並使用砍刀「反殺」。
崑山警方事後通報稱,「寶馬男」與騎電動車男子因行車發生口角,後者撿起前者掉落的刀具,將其砍傷致死。
死者名叫劉海龍,今年36歲,是甘肅人。此前,劉海龍曾多次因搶劫盜竊敲詐等罪獲刑。自2001年至2014年,劉海龍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計達到9年半。
崑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編號為(2014)昆刑初字第0180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劉海龍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上述判決書顯示,2013年6月3日晚,劉海龍等三人酒後至崑山市陸家鎮合豐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劉海龍在崑山市陸家鎮宜家花園小區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生糾紛,劉海龍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
8、崑山事件如何定性的?
警方認定「崑山砍人案」電動車車主屬正當防衛 ,案件已撤銷。
9月1日消息,1日下午,江蘇崑山警方針對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對外通報稱,經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警方通報稱,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經警方調查,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警方介紹,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警方還介紹,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據介紹,崑山警方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崑山警方作出上述認定,緣於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其對於海明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警方稱,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此外,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9、"崑山傷人反被殺"事件騎車男子現在在哪裡?
「持刀傷人反被殺」事件騎車男子已出院,現被羈押!妻子受訪嘆息。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發生一起寶馬司機持刀追砍自行車車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28日18時許,崑山市公安局發通報,寶馬車內一男子與騎電動車男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寶馬男」最終死亡。
「持刀傷人反被殺」的劉海龍也被媒體確認,自2001年至2014年,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計達到9年半。然而不到三年,有著多次違法犯罪的劉海龍身份轉變,今年3月被警方頒發了見義勇為證書。
8月30日上午,南都記者從電動車車主於海明的同學處獲悉,目前他已經出院,正被羈押在當地看守所,於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案發現場監控視頻截圖。
電動車主:已出院,正在當地看守所
8月28日18時許,崑山市公安局發通報稱,27日21時許,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沖突。沖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
崑山市人民檢察院8月28日傍晚發布通報稱,該院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
據南京當地媒體報道,電動車自行車車主於海明在事發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職,為分管電工工作的負責人。該酒店員工稱,於海明為人和善、待人友好,並不像一個喜歡沖動的人。
8月30日上午,從於海明的同學處獲悉,目前於海明已經出院,正在當地看守所,於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中國政法大學疑難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北京昊庭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吳丹紅說,於海明的家屬8月29日曾通過中間人聯繫到他,他的團隊願意為於海明提供法律援助,目前還未簽訂最後的書面協議。
「寶馬男」:13年間有多次案底
據媒體確認,自2001年至2014年,劉海龍有多次案底,刑期累計達9年半。
裁判文書網公開判例顯示,2001年7月,19歲時的劉海龍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滿之後,劉海龍來到江蘇崑山,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
劉海龍。
不到半年,因犯敲詐勒索罪,劉海龍於2007年3月被崑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出獄後一年半,2009年5月,他又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
2014年5月13日,劉海龍因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罪,被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昆檢訴刑訴後,被崑山市人民法院判處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檢察院起訴的這兩項罪名分別關於2013年6月3日,其酒後與朋友到ktv鬧事,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以及2013年1月25日凌晨,其在崑山市陸家鎮宜家花園小區內因瑣事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
劉海龍對被檢察院指控的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對崑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並未提起上訴。
2015年9月18日,劉海龍刑滿釋放。
不到三年,多次違法犯罪的劉海龍身份轉變,被警方頒發了見義勇為證書。
8月29日上午,崑山市公安局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事故中死者劉海龍今年3月曾獲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的證書。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發布情況說明稱,劉海龍曾舉報有人販 毒的線索,警方據此抓獲毒 販,根據相關獎勵程序給予他獎勵。
南京當地媒體8月29日走訪崑山市陸家鎮合豐村打聽到,劉海龍在村裡開了一家典當行,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經常看到他在典當行出入,但是28日典當行關門歇業,至今仍未開門。
崑山市陸家鎮合豐村綜治辦工作人員稱,劉海龍是外來人口,平時和他們接觸不多,但社區幾次登門要求登記外來人員信息都被拒之門外。
一位江蘇當地的紋身師吳勇(化名)說,他通過新聞看到劉海龍的紋身,覺得風格跟他們並不一樣,「他的紋身看起來有明顯的社會氣息」。
來源;網易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