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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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教育立法有什麼重要意思
1、「家庭教育立法更多的是強調家長的職責。」華中師范大學教科院范先佐教授說,現在很多家長以工作應酬忙或自己沒能力輔導為由,大多採取讓孩子培優的形式,把孩子推給輔導機構,缺少跟孩子在一起的時間,家庭教育的完整性有缺失,立法建議對這些層面給予指導意見。
2、武漢市教科院家庭與社區研究室副主任陳紅梅說,從平時接觸的案例來看,現在突出的問題是家長教育理念和方法滯後,家庭教育氛圍不濃厚,有的家長甚至把工作上的壓力以撒氣的方式轉嫁給孩子,吼孩子,還有的把孩子送到輔導班來代替家庭教育,立法可能會對家庭教育的運作及保障機製做出法律規定。
3、專家們稱,不能讓家庭教育成為法律的真空地帶,因為它既有私人性,也有公共性。例如,家長溺愛孩子造成的不幸,對家庭而言是巨大損失,同時,也給社會造成了損失,妨害了他人。對未盡家庭教育義務的家長或監護人應該追究法律責任;對教育方法不科學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應在立法中明確相關強制性輔導和幫助的條款。
2010年,隨著《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的相繼出台,各地開始推進家庭教育建設。當前,我國家庭教育仍然存在三大短板,亟須通過立法來規范、支持和引導。
一是缺乏有效的社會支持系統。以青少年網癮為例:2010年下半年,安徽省泗縣一位患上網癮的15歲高中生勤勤(化名),勒死了試圖阻止他上網的母親。一個又一個這樣的悲劇,源於家庭教育嚴重缺乏有效的社會支持系統。一項權威報告顯示,目前中國城市網癮青少年約占青少年網民的14.1%,但對什麼程度的網癮需要戒除、什麼樣的機構有資格治療網癮、治療網癮需要遵行什麼標准等問題,都沒有答案。目前的現狀是學校無所適從,家長無能為力,學生無路可走,悲劇無法消弭。
二是家長自身的素質與教育能力參差不齊。2010年一個名為「父母皆禍害」的網路小組迅速走紅,絕大多數成員為80後。相同的遭遇讓他們在網上聚到一起,支招反制父母。李啟銘的一句「我爸是李剛」,引發了人們的強烈憤慨:一些特權、富裕階層的家長是怎麼教育孩子的?
三是缺乏系統的理論和研究方法。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關穎指出,家庭教育的專職研究者鳳毛麟角,指導者魚龍混雜,在指導方法上表現為簡單化、庸俗化和急功近利。有的家庭教育指導甚至出現方向錯誤,比如在服務對象上重孩子而輕家長。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會2009年的一項專門調查發現,真正意義上的民營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極少,服務市場存在小、散、弱、亂、缺乏專業支持等問題。
「立法是家庭教育規范化、專業化、系統化發展的需要。」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舜教授指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在內容上需要明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家長及監護人的家庭教育責任。同時,立法是為了加強對家庭教育市場的監管,構建全面的社會支持系統。
例如,在現行法律條款中,家長對子女的教育權利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如果家長在家裡辦「家庭學校」教育孩子,就是違法。然而,現實生活中家長在家教育子女而成功的案例並不鮮見。
2010年10月,中國家庭教育學會、全國婦聯在南京召開2010年中國家庭教育研討會,就家庭教育立法進行了專題討論。教育部法制辦公室處長王大泉在會上表示,《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要求「制定有關考試、學校、終身學習、學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這意味著相關的立法論證和起草工作將進入實質性階段。
南京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教授朱曦指出,不能讓家庭教育成為法律的真空地帶,因為它既有私人性,也有公共性。例如,家長溺愛孩子造成的不幸,對家庭而言是巨大損失,同時,也給社會造成了損失,妨害了他人。對未盡家庭教育義務的家長或監護人應該追究法律責任;對教育方法不科學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應在立法中明確相關強制性輔導和幫助的條款。
「對於孩子的教育,我作為父親沒有做好,我感到慚愧。」這是李剛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所作的反思。那麼,誰來對李剛的家庭教育責任與後果進行定性和定量?李剛應不應該承擔教育不當的責任?如何承擔?這些具有操作性、針對性的問題,是當前家庭教育立法的盲區和難點。
全國婦聯原副主席、中國家庭教育學會副會長劉海榮說,家庭教育立法牽涉面廣,耗時長,短則三五年,長則七八年,需要開門立法,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抓緊動手。
(一)家庭教育是教育體制的支柱之一,家庭教育的地位迫切需要立法確認
從法律上講,教育權可分為三類:家庭教育權、國家教育權、社會教育權,後兩種教育權都屬於公共教育權。家庭教育權起源於家庭的產生,只要有家庭關系存在,就有家庭教育。國家教育權起源於階級和國家的產生。國家掌握教育大權,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自身利益。但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緩解社會矛盾,滿足納稅人的教育需求,維持社會穩定和發展。所以國家教育權,既具有階級性,又具有社會性。社會教育權與國家教育權幾乎同時產生,它是社會中一部分佔有教育資源的團體或個人自發開展公共教育教學活動,從而被國家和社會認可的一種權益。中國歷來注重民間辦學,在春秋末期,有「官學衰微,學在四夷」之說,在宋元明清,民間書院也一直走紅。 根據教育權的法律分類,一個國家的教育體制也可以相應的劃分為家庭教育、國家教育(即公辦教育)、社會教育(即民辦教育)三大部分,顯然,家庭教育應當是一個國家教育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三大支柱之一。
如果從教育實施主體的角度劃分一個國家的教育體制,我們可以把教育分為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三部分,家庭教育同樣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柱。從歷史上看,學校教育是隨著資本主義發展和自然科學的進步才成為主要的獨立的教學形式的,在此之前,人類歷史上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中家庭教育是主要的,由於家庭教育的分散性、經驗性、個別化特點,不可能形成獨立的體系,也沒有專門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但是,家庭教育的「特點」,在現代科學技術急劇發展、社會生活復雜化、多樣化的情況下,卻成為有利於人性化教育、青少年全面素質培育、塑造未來社會需要的人才以及社會安全發展的優點、優勢,因而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重新被提上獨立教育體系的重要地位,成為一門新的教育學科。法律應該提升、轉變人們的原有認識,全面完善家庭教育機構組織、管理體系、物質條件,為家庭教育真正發揮獨立教育體系的作用打好基礎。
在我國目前的教育體制中,國家教育(學校教育)最為完善。從立法上看,我國已經頒布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確立了國家教育的法律地位,對國家教育行為進行了較為完備的規范。民辦教育曾經一度在我國歷史上非常發達。改革開放以來,民辦教育在我國重新起步並迅速發展。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社會力量辦學條例》,2002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又通過了《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在我國教育體制中的地位正式得以確立。然而,盡管社會各界對於家庭教育的關注程度毫不遜色於國家教育和民辦教育,重視家庭教育也是我國的優良傳統,但是迄今為止我國並沒有關於家庭教育的立法,家庭教育基本上仍然只是被視為學校教育的附庸,其在國家教育體制中的應有地位遠沒有得到確立。1992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中提出加強了家庭教育立法的要求,因此,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賦予家庭教育應有的法律地位,是完善我國教育體制的迫切要求。上海市率先制定《條例》,將為我國教育體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經驗和借鑒。
(二)制定《條例》是培育青少年健康成長與成才的需要
英國教育家洛克有一句名言:「家庭教育,給孩子深入骨髓的影響,是任何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永遠代替不了的」。家庭教育對於培育青少年健康成長與成才,起著特殊重要的作用。犯罪學研究證明:家庭教育的失誤是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據工讀學校和少年管教所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調查,其中87%的人是由於家庭結構不當或家庭教育缺陷造成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的有機結合是青少年健康成長與成才的必要條件。在這「三育一體」的構架中,學校教育是「批量化」教育,社會教育是學校教育的繼續和發展,而家庭教育則是「個別化」教育,是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基礎,決定著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成效。因此,以立法的形式規范和引導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學性,不但是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需要,也是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需要。從宏觀上說,也是關繫到國家、民族的未來的重大問題。正如前蘇聯著名共產主義教育家安·謝·馬卡連柯所言:「現今的父母教育子女,就是締造我國未來的歷史,因而也是締造世界的歷史」。
(三)制定《條例》是廣大家長的心願與呼聲
據調查,為了孩子將來能擁有一個美好的前程,上海約有99%的家長,淘盡自己所能,把希望、精力、經費全部投入孩子的教育。但是,約有95%的家長常常處於煩惱和焦慮之中,覺得自己的付出不能如願以償。更有30%左右的家長坦言自己是個「失敗的父母」。絕大多數家長都表達出了提高家庭教育質量與科學性的迫切願望。例如市場上一些關於家庭教育的書籍,如《哈佛女孩劉亦婷》、《不要管孩子》、《我平庸我快樂》等受到家長的熱烈關注,創下驚人的銷售量。再如,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上海家長參與家庭教育指導率達96.90%,相比1995年時的家長受教育率50%(1995年前家庭教育沒有統計數據)大幅提高了46.90個百分點。自 2002年初市婦聯在市人大會上提出對家庭教育立法的建議以來,家長群眾的反響最為強烈。課題組在調研過程中,許多家長都表示了極大的關注與支持,也發生了不少感人的故事。可以說,制定《條例》已經成為廣大家長群眾的強烈心願與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