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寫老師潛移默化改變學生的例子
比如,孩子自卑。老師就常鼓勵他,故意創造一些小任務的機會讓他做,然後告訴他很棒,同時也叮囑他爸爸媽媽多鼓勵、少批評,慢慢孩子就建立了自信心。這肯定是一個慢慢改變的過程。
2、介紹幾個小學生在校發生的事故案例?
小學二年級學生甲某(10歲),下午放學後在學校操場玩耍,不甚自己從單杠上摔下,導致右手摔斷,事發後周圍學生未報告老師,學校保安,老師等沒有把學生送往醫院,也沒有通知家長。後是一同學的母親通知了家長,才將孩子送到醫院,這已是事發兩小時後了。請問學校是否有責任?有什麼責任?是否需賠償?賠償多少?依據哪些法律條款?如果不同法律條款有沖突,又怎麼辦?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3、同學之間發生沖突事例
同學之間相處,難免會有磨擦發生,如果處理不好這種矛盾,就會影響同學之間的正常關系。應該怎樣去做,才能使同學之間友好相處呢? 1. 生氣不過夜 大多數同學之間的矛盾都是一些小事或僅僅是語氣不好引起的,人在氣頭上會越想越生氣,然後把矛盾激化。對待矛盾,我們提倡的方式是:面對矛盾,解決矛盾,生氣不過夜。要是因為一句話或一件小事,就開始拉開長達一周甚至一個月的冷戰,斷送了兩人之間的友誼,那可真是得不償失了。 2.將心比心 俗語說得好:一個巴掌拍不響。事情發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不可能是一個人的事。作為當事人,首先應該考慮自己哪裡做得不對,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自覺反省,通過反省覺察自己的過錯後,一種求和的願望就會油然而生。然後換位思考,站在對方的立場上,想想對方為什麼會那樣做,將心比心、設身處地的想對方生氣是一種正常的反應,是人之常情。有了這些想法之後,就會主動向對方發出一系列試探性的和解信號。如果自己主動求解不能消除誤會,可請共同的朋友出面調解一下。 3.永遠記得對方的好 有這樣一個故事,兩個好朋友去沙漠中旅行。一個人,做了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他的朋友把這件事記在了沙子上。然後他們繼續前行,那個人又救了他個朋友一命,然後他的朋友把這件事記在了石頭上。他很好奇,就問他的朋友:為什麼一件事記在了沙子上,而一件事記在了石頭上呢?他的朋友說,朋友做了對不起我的事,我記在沙子上,讓他在我的心裡隨風消逝;而朋友救了我一命,我要把他記在石頭上,就像永遠銘記在我心裡。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把矛盾永遠放在心裡,而對於別人對自己的幫助,才應該永遠記在心間。
4、關於小學學生發生的一些事情如何解決的事例
問一些周圍的同學,調查一下他為什麼會被孤立,總是有原因的.有些事情也是性格上的問題,這不是缺陷,只是性格的差異.不能說他不合群,學生也有自己的生活處事方式.在任何群體中,都會有被孤立的人,這很正常,都一片和諧,也有點違反自然規律.同學之間的關系,老師最好不要扮演大主角,等他的父母親自來跟你說,或者這同學也來找你聊天,老師在重點處理吧.現在只要發現根本原因就好.
打架的學生很好解決.這不是心理問題.年輕氣盛很正常.作為批評是要好好教育的,不用太干涉.你可以反問他們,誰從前沒惹是生非過,但是幾十年一過,回頭想來都覺得可笑,很么氣質.
5、小學生典型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況:
魯某是一位我們班的學生,她是個很靦腆的小女生,性格內向,平時不願意跟同學們打交道,也不愛說話。在人面前不拘言笑,上課從不主動舉手發言,老師提問時總是低頭回答,聲音小得幾乎像蚊子聲。面對激烈的競爭,同學們的嘲笑她覺得自己這兒也不行,那兒也不如別人,缺乏競爭勇氣和承受能力,導致自信心的缺乏。在班裡是一個學習困難的學生,一提考試就沒精神。如何幫助她增強自信心,走出這個陰影呢?
二、案例分析:
1.個人因素
通過一段時間的觀察,我發現她性格內向,在人面前不拘言笑,學習習慣不是很好,上課聽講不太認真,容易走神,老師課後布置的預習和復習工作不能有序進行,課外作業也不能及時、認真地完成。長此以往,學習成績便越來越不理想,每一次考試都很緊張,很擔憂,考試對她來說,一次比一次害怕,一次比一次考得差,經歷的挫折多了,失敗也就多了,便產生了嚴重的自卑感,過重的心理負擔使他不能正確評價自己的能力,一直懷疑自己的優點。即使在成功面前也很難體驗到成功的喜悅,從而陷入失敗的惡性循環之中。這樣嚴重影響她的身心健康發展。
2.家庭因素
魯某的父母文化水平較低,對她的學習不能有力地指導,孩子過重的壓力在未能達到父母期望時,便使孩子形成自卑心理,懷疑自己,否定自己,不安、孤獨、離群等情感障礙也會隨之而來。
3.教師因素
在學校里,如果教師對一些同學尤其是內向學生不夠了解,關注不多,就容易造成對這些同學的評價偏低。一旦如此,幾個月或者幾個學期以後,這些同學便逐漸產生失落感,在老師那兒他們得不到適時的表揚和贊美,又會受到同學們的奚落和家長的不滿。長此以往便否定了自己的一些行為和想法,慢慢不相信自己的能力與水平,也越來越不自信,此時自卑感就慢慢佔了上風。
三、輔導策略:
自信的缺失對學生的身心健康、生活、學習都有損害,那麼究竟該如何引導學生增強自信,正確地評價自己呢?
1、激勵教育,喚起信心。
教育學理論告訴我們,每個學生都是有進步要求的,都希望別人認為自己是一個好學生。我也認為只要孩子智力正常,沒有都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都的老師。為了去除魯某的畏懼心理,我在課余時間經常有意無意的找她閑談,讓她幫我抱作業本、發作業本,上課時從不公開點名批評她,發現她有所進步及時表揚,在上課時經常用眼神來鼓勵她,還經常對同學說:「看,張姣今天坐得真端正,聽課非常認真!」「張姣同學回答問題聲音大了,能讓我們聽得清楚。」「魯某同學……」漸漸的,魯某開始喜歡和我接近了。一次,我進行課堂巡視時,她主動沖我笑了一天。
2.樹立信心,激起動力。
3.家校溝通,促進自信。
魯某自信心缺失,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家庭的教育環境與方式。因此,我經常與家長聯系,詳細地分析了魯某在校的表現及其各種原因,共同商量解決孩子不良心理狀況的辦法,建議家長選擇適當的教育方式,要為孩子提供表現自己的機會。讓孩子在家做力所能及的事,不管幹什麼,都要從中發現進步的地方,並馬上誇獎她的閃光點,把家中得到的誇獎講給老師和同學,把在學校得到的表揚告訴父母。在評價中,魯某從他人的肯定中得到了滿足,增強了自信。
四、輔導效果:
通過師生、家長的共同努力,魯某現在有了很大的變化,她的學習成績在不斷提高,上課能專心聽講,敢於舉手發言且聲音響亮,下課能主動與同學交往、做游戲,願意參加各種活動,與班級、同學融為一體。家長也反映在家學習主動,喜歡把班級的事講給父母聽,主動幫家長做些家務。
五、結論
學生,尤其是小學生缺乏自信,會產生自卑,不管自己有再多的不好之處,都不應該對自己失去信心,相信自己:我能行。只要對自己一直充滿信心,就不會怕自卑。對於那些自信心不足的學生,我們要及時的給予更多的關愛,讓她們感到:「我能行。」「我是最棒的。」
面對魯某的改變,讓我更加認識到激勵的作用、集體的力量。因而,針對類似魯某這樣的學生教師要循循善誘,不可操之過急,老師不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孩子的不良表現上,要更多地關注孩子的優點和特長,放大孩子的優點,使之一步步放開自己的心緒,正確的評價自己,將自己融入到集體中去,感受大家給她的善意,通過多元化的評價、各項活動的參與,使其自信自強。
6、中小學生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例有哪些 400字左右
2011年11月16日,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發生特大校車事故,該縣榆林子鎮小博士幼兒園一輛核載9人實載64人的改裝金杯牌校車與一輛貨車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兒19人,另有43人受傷,重傷11人。
事故幼兒園董事長李軍剛以交通肇事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7年。
2011年9月9日下午3點20左右
·地點:湖南省邵陽縣塘田市鎮夫夷河
·事件:一艘船號為「湘邵縣客0018」的客船,從夫夷江塘田市鎮碼頭下行2公里至向榮村地段時,被滯留在河中的挖砂船鋼絲繩絆住,導致側翻下沉。…[詳細]
·傷亡:據邵陽縣官方通報,當時船上共有50人(學生41人、成人9人),38人獲救(其中20人受傷,均無生命危險),12人遇難(學生9人、成人3人)。
2011年12日17時45分許,徐州豐縣首羨鎮中心小學的一輛小學生校車在行至該鎮張後屯村時,因避讓一輛三輪車而發生側翻事故,致15死8傷。
事故發生後,徐州市、豐縣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啟動了責任追究機制,目前,豐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張斌、教育局局長孫光華、公安局副局長陳立坤、首羨鎮中心小學校長張先啟等已被停職檢查。
在辦理學生傷害事故時,特意製作了PPT課件,教育部門需要的話我可以免費提供,可私信獲取!
7、20歲青年和16歲學生發生關系女方家長發現的案例
致8-16歲學生及家長朋友的一封信
來源:華龍網 |2014-06-17 09:15
各位學生及家長朋友:
「少年軍校」活動起源於上世紀八十年代,作為加強推進我國青少年國防教育、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明文寫入2001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多年來,「重慶少年軍校」活動在「中國少年軍校總校」統一組織、重慶市國防教育辦公室、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及社會各界人士的積極支持下蓬勃開展,已經有數以萬計的青少年參與這一活動,並得到眾多學員及家長們的一致好評。
「重慶少年軍校」青少年國防軍旅夏令營活動已經開展多年,我們在嚴格遵循「以軍養德、以軍促智、以軍強身、以軍健美」總校訓的基礎上,融入當前青少年成長教育的新問題、新要求,從「生活自理、自我保護、承受挫折、學習創新、感恩勵志」五大能力進行了培訓內容的精心研發和設置。
我們擁有一支多元化教訓隊伍,由現役或退役部隊官兵、專業戶外教練、心理輔導師,大腦開發師、生活輔導老師等組成,並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在夏令營活動中精心指導營員完成每個培訓項目,引導每一位的營員學習、成長、改變。
我們的口號是:7天軍營,刻骨銘心,自我改變,受益一生!
此致
敬軍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