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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18周歲女生發生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3-09 23:40:20

1、和未滿18歲的少女發生關系,犯法嗎?

如果你已經滿十八周歲,而對方以滿十四不滿十八,雙方自願,不構成犯罪版。
如果你已滿十六周權歲,對方未滿十四歲,一般認定犯罪,但會考慮未成年情節給予從輕處罰。
如果你未滿十六周歲,對方也未滿十六周歲,雙方在談戀愛,搞對象中偶爾發生性行為,實務上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希望有所幫助

2、跟18歲以下女生發生性行為 犯罪么 什麼罪怎麼定刑

樓上說的不對,只要與14周歲以下的女性發生性關系均算作強奸,不管女專性對方是否自願,而且量屬刑時從重處罰,如果女性在14至18周歲或18周歲以上如果違背女性意志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均構成強奸,這里的其他手段指的是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免則: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說成強奸的,不能定為強奸罪。

3、和沒滿18周歲的女孩(她17周歲我22)發生性關系了,

看是抄否已滿14周歲,如已滿14周歲,自願發生性關系不構成犯罪,如未滿14周歲,則以強奸論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但是如果不明知女方未滿14周歲,則同樣不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願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綜上,你們是你情我願的,法律上你沒有義務補償給女方。但是為了息事寧人,且照顧女方,且盡量不要把事情宣揚出去,可以適當的給點意思意思。呵呵,,

4、和未滿十八歲女性發生關系?

你好!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分析如下: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關鍵是看是否有違背其意志的表現\證據.
如果第一次是強奸,但之後又自願多次發生性關系,之後又控告男方強奸的,一般不予認定.但具體還得看案情.
已過十四周歲,這不是幼女,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婦女,是否構成強奸罪,主要是當時違背婦婦意志!你的明白!
如果是違反女性的意願,就構成強奸,否則不構成。
如果是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不構成犯罪。
強奸罪(刑法第236條),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姦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於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務、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葯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等等。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徵,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於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採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製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後,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姦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慾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痴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作期間同意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奸罪;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願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因此需要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
老兄,要看具體案件情況的,你的陳述太簡單咯。

5、我18歲和16歲的女生能發生性關系會怎麼樣

你會有麻煩的哦!那個女生都十六了哎!已經發育成熟了,沒有什麼預備的話,懷孕的可能性會很高的哦!所以慎重些!

6、和14-18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違法嗎?

這個行為不違法,只是受到道德譴責,和社會的爭論的一個問題!雙方已經慢14歲那麼已經是超過刑法中有關強奸幼女的罪名的法定年齡范圍了,所以無法定罪,目前也沒有什麼法律規定14歲以上自願發生性行為是違法的行為!所以沒有法律追究此類責任.如果真的在女方14歲以前有過性行為,那麼是屬於刑法強奸幼女罪的規定的,應該有人承擔法律責任,在法律上對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來說,他的法律責任是由其父母承擔的,法律上會要求其父母必須嚴格管教,如果父母做不到,則按我國的少管制度,對該行為人實施強制教育收容管教,但按你說的這種情況不存在這樣的問題,不過有一點要提醒的是,應該帶孩子們特別是女孩去看一下心理醫生,因為這種事情,社會上有個特別的名稱----性錯誤,這個性錯誤出現後對兩個孩子特別是女孩以後的生活會帶來很多心理障礙,特別由於生理上原因對今後正常的男女生活產生不良影響,為了挽回孩子心理上的損失,我們在接到類似的情況時代替專家向有關家長建議,帶孩子去看看心理醫生!為了將來原諒孩子不成熟所犯的錯誤!
不過,這里補充一下,就兩個孩子來說,此種行為也可以說是非法同居,屬於違法,只是,目前沒有法律對雙方自願的此類非法同居行為進行處理!

7、和沒滿18周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了,她也是自願的

?

8、17歲男生和18歲女生發生性關系雙方自願違法嗎

根據刑事法典第376條文,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系是犯法的,此條文是以強奸未成年少女罪版名來定權罪,罪成者將被判監禁不少過5年和不超過20年,並且加上鞭笞。
根據刑事法典第376條文,不管女方同意或不同意發生性行為,只要是與16歲以下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系都是犯法的。
如果是16歲以下未成年少女若懷孕,千萬不要去流產,因為流產的危險性很高。
你自己看看你是不是屬於這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