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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產生發展的客觀基礎

發布時間: 2021-02-27 20:23:22

1、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基礎

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基礎:19世紀以後,西方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原始積累已基本回完成,市場答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商品的生產與交換比較充分,這時的市場條件已經比較接近完全的自由競爭市場,市場「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決市場自由競爭中產生的問題,就必須要運用政府幹預經濟的手段來解決市場經濟中出現的矛盾。由於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夠單純的運用公法或私法手段來解決這些矛盾,所以,就必須要出現新的法律部門—經濟法來解決經濟生活中出現的矛盾。

2、經濟法中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基礎是什麼

19世紀抄以後,西方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原始積累已基本完成,市場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商品的生產與交換比較充分,這時的市場條件已經比較接近完全的自由競爭市場,市場「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決市場自由競爭中產生的問題。

就必須要運用政府幹預經濟的手段來解決市場經濟中出現的矛盾。由於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夠單純的運用公法或私法手段來解決這些矛盾,所以,就必須要出現新的法律部門—經濟法來解決經濟生活中出現的矛盾。

(2)經濟法產生發展的客觀基礎擴展資料

1、經濟基礎的需要決定上層建築的產生。

2、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上層建築的性質。由於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決定經濟基礎的性質,因而它必然在上層建築領域也占統治地位,並決定上層建築的性質。

3、經濟基礎的變化發展決定上層建築的變化發展及其方向。

3、商品經濟產生和發展的一般基礎是( )。

【答案】B【答案解析】
商品經濟產生和存在的兩個條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存在(一般基礎和條件)。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屬於不同的所有者(決定性條件)。所以,選B。

4、競爭法產生的客觀基礎是什麼?

競爭法[2] 是指市場經濟國家規范市場行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競爭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商品競爭關系。競爭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運行機制。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活力,經營者就沒有動力。
廣義上的競爭法包括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兩部分;而狹義上的競爭法則僅指反壟斷法,而不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
競爭法是對客觀事物一般的、本質的特徵的反映,是對事物共同特徵的抽象和概括。競爭法的概念必須反映競爭法的本質特徵。按照一般理解,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和壟斷都是市場競爭過程中出現的違反公平競爭規則的行為,都會給市場競爭秩序帶來危害。競爭法就是要通過查處這些行為,來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活動,創造一個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是競爭法最本質的特徵和最基本的任務。因此,人們可以這樣給競爭法下定義:競爭法是指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而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者按照傳統的以調整對象作為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的方式來定義:競爭法是調整市場活動中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以及管理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競爭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理
現代經濟法起源於國家對競爭的規制,競爭法從一開始便作為經濟法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存在和發展現代意義的經濟法,即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首先在實行市場經濟的資本主義國家產生。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相繼完成工業革命,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壟斷階段。在壟斷資本主義條件下,壟斷組織利用其擁有的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價格,控制市場,排斥和限制其他競爭者參與競爭,從而嚴重破壞競爭,窒息生產活力,並由此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加深了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加深了資產階級內部各階層之間的矛盾,也加深了經濟危機,直接威脅到資本主義國家利益。
在自由資本主義條件下被奉為萬能的市場調節,此時則表現出嚴重的缺陷與不足,面對市場失靈的嚴重現實,單純依靠「看不見的手」即市場調節已無能為力,個別資本家之間的妥協也無濟於事,因此必須伸出另一隻「看得見的手」即國家之手來干預經濟,而國家干預經濟則主要是通過制定經濟政策和經濟法律、法規來實現的。正是在這種歷史條件下,當時的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紛紛根據本國壟斷的危害情況,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用於規范社會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鞏固和維護壟斷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秩序。如: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第一個反托拉斯法案即《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簡稱《謝爾曼法》);1896年德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1919年德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煤炭經濟法》等。這些大量涌現出來的、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保護和促進競爭的法律、法規,已大大突破了傳統民法、商法的范圍,標志著現代意義經濟法的產生。而前述這些法律、法規許多本身就是競爭法的重要內容,其中美國用以反托拉斯的《謝爾曼法》則是被公認的現代競爭法產生的標志。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經濟法是『規制以壟斷資本主義國家的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的法』,國家為了維護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法,就是本來意義的經濟法」。

5、如何理解經濟法宗旨的客觀基礎?

經濟法的宗旨是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基本范疇之一,是研究經濟法學的邏輯起點,對其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經濟法的宗旨決定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宗旨的體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向經濟法價值轉化的保障。研究經濟法宗旨必須遵循揭示矛盾特殊性、主觀與客觀、實然與應然、相對與絕對相結合的原則。經濟法是為了解決兩個失靈的問題而產生的。經濟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預經濟運行。 關鍵詞:經濟法;宗旨;兩個失靈 經濟法的宗旨是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是研究經濟法學的邏輯起點,對其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在九十年代初期及以前,幾乎沒有學者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而把主要精力放在關於經濟法調整對象問題的探討上,在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上取得豐碩研究成果之後,學者逐漸發現了研究經濟法宗旨問題的價值,並逐漸發現其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重視對經濟法宗旨問題的研究,並取得了不少有價值的成果,但與經濟法基礎理論中的其他范疇相比,對經濟法宗旨問題的研究仍明顯不足,尚沒有形成一個有機、系統的理論體系,也沒有發揮經濟法宗旨問題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所應該發揮的作用,因此,對這一范疇進一步進行研究,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入,對經濟法學科體系的完善以及對經濟法制建設的發展都具有深遠的意義。在此,筆者在借鑒學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嘗試對經濟法宗旨的一些重要問題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以期推動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入與發展。 一、經濟法的宗旨釋義 (一)宗旨的含義 探討經濟法的宗旨,首先要探討宗旨的含義。由於宗旨並非是一個法學專用術語,而是一個日常生活及各學科中普遍使用的術語,因此,我們首先要到日常生活及各學科中去探尋其最一般的含義。《現代漢語大詞典》"宗旨"詞條的解釋為:"主要的思想或意圖、主意。" 《現代漢語辭海》"宗旨"詞條的解釋為:"主要的目的和意圖。" 由此可見,宗旨的最基本的含義就是"主要的目的或意圖"。 在法學領域,一般也是在"主要的目的或意圖"的意義上來使用"宗旨"一詞的。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宗旨,或稱經濟法的目的,一般是指經濟法調整所要達到的目標。" "經濟法的宗旨,亦即經濟法的目的,指經濟法調整所要達到的目標。" 有些學者明確指出:"法律的宗旨即通過法律條文所反映出來的立法的主要意旨或目的。" 因此,經濟法的宗旨所探討的就是經濟法的目的或意圖。近來,有學者探討了"經濟法的任務",綜觀其全文,可以發現其所探討的經濟法的任務與經濟法的目的或宗旨基本上是同一概念。 (二)宗旨與價值、基本原則的區別與聯系 為了更好地理解經濟法宗旨的含義,有必要把宗旨與價值、基本原則等一些相近概念作一比較,從中發現它們的區別與聯系。 價值是一個哲學上的概念,在法學界,有學者將其界定為:"在人(主體)與法(客體)的關系中體現出來的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 關於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一般認為:"是指規定於或寓意於經濟法律、法規之中,對經濟立法、經濟執法、經濟司法和經濟守法具有指導意義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准則。"[!--empirenews.page--] 由以上學界關於價值和基本原則的一般界定可知,價值強調的是法所具有的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功用或屬性,含有較多的客觀的色彩,而宗旨強調的是人的主觀目的與意圖,帶有較多的主觀的色彩。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的宗旨的體現,因為經濟法是人們為了一定的目的而創造的,經濟法必然有助於實現人們的這種目的,否則這種經濟法就不是人們所希望的經濟法,它也就沒有存在的價值。經濟法最大的價值在於能實現人們對於經濟法的期待,有助於實現人們創制經濟法的目的。因此,經濟法的宗旨規定了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宗旨的體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宗旨向經濟法的價值轉化的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准則,是實現經濟法的宗旨、保證經濟法具有實現其宗旨的價值的必要條件。離開了經濟法的宗旨就談不上經濟法的價值,也沒有基本原則存在的必要。離開了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樓閣,沒有實現的可能。而離開了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宗旨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很好地實現,現實的經濟法也就不可能具備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備人們所期待的價值。 二、研究經濟法宗旨的意義 (一)對經濟法學研究的意義 經濟法的宗旨是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在經濟法學基礎理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說,對經濟法宗旨的研究貫穿於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始終。

6、為什麼說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論市場經濟對法制的要求 論文
關鍵字:腐敗 市場 競爭 市場經濟 法律 法制 制度 發展 經濟
內容摘要:自從黨的「十四大」並確立並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性的突破性階段。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給我國的經濟的告訴發展開辟了更為宏偉的藍圖,注入了全新的活力,使我國的經濟發展形成了每年遞增的勢頭。為了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以後政府的重點職能和管理方式也必須要隨之改變。其中,最主要也就是最關鍵的一環就是要加強立法,健全經濟法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同時輔之以法加以保駕護航。保證市場經濟的健康、穩步、高速發展,逐步轉變過去國家主要以行政手段管理經濟的模式,實行以經濟手段和法制手段為主,以行政手段為輔的新的經濟管理模式。
一、市場經濟更需要法制護航
現代市場經濟在某種上來說就是法制經濟,也就是對法制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反映了經濟發展要求與現行法制的某些不相適應性。這樣,多種經濟立法就必須盡快提上日程。國家立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以及經濟司法部門,就必須經過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對經濟的運行和發展實行有效的法律調整。
作為當務之急,政府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務是:
第一,將國家關於建立、完善和管理市場經濟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經濟行政措施法律化、制度化,保證市場經濟正當運行的穩定性、連續性和持續性。
第二,通過立法,調整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重要的經濟關系。
第三,制定並逐步完善市場運行規則,切實為企業平等、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以法律做後盾,正確引導市場自我調整機制的健康發展和運行。
第四,切實貫徹實施對市場經濟各種主題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實行政企職責分開,保障各種經濟主題積極參與管理和競爭,實行優勝劣汰。
第五,用法律來調整和推行國家宏觀調控手段,把更多的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直接推向市場,讓其參與競爭,使其更充分地發揮企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六,加緊對消費者利益實行立法保護,以法的形式規定生產者、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保證產品質量和信譽,力求更多更廣泛地打入國際市場,加強它們在國際市場和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充足堅實的物質基礎。

二、劃清法制經濟與權利經濟的界限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質上是法制經濟。要使市場經濟真正健康、穩步、高速地發展,就必須加強法制,充分發揮法制的積極作用,逐步扼制、清楚「人治」經濟的消極因素和歷史遺留下來的殘渣。
由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各種封建因素和資產階級自由化腐朽觀念的影響,我國在經濟領域內仍然存在著很大程度的「人治」經濟即權利經濟。要使經濟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健全經濟法制,首先必須消除權利經濟的干擾。因為權利是處在各個層次中最上層、最有影響力的一環,若不清除和扼制「人治法權」的干擾,擺脫「權大於法」的丑惡現象,法制也將成為一紙空文,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會將無所適從。
權力經濟和法制經濟是根本對立的,相互排斥、互不相容。權力經濟是「人治經濟」,是無規則的,是非程序性經濟,是違反社會和經濟發展現象的。它排斥公平與平等,用權力造成的隸屬關系來強行推行的經濟,而法制經濟則是規范化的程序性的,符合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律的運行方式。它通過完善的法律手段去保障和維護正當的經濟秩序,保障各種經濟主體的公平、平等的權利。
權力經濟還一貫保護特權,以不平等的身份去敢於經濟。
當前,雖然法制經濟日益占據了主導地位,成為經濟發展的主流,但在很多領域里仍然存在著程度不同的「人治」經濟。這種現象的存在,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比如一些身居重要職位的人,利用手中的職權,不懂裝懂,往往與經濟發展規律相背離。甚至於一些人利用手中的職權,偷機鑽營、謀取私利,以強權作後盾,以表面現象作幌子,給本地區甚至整個國家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就需要以強有力的法制為武器,同各類腐敗現象做斗爭。用法制手段來限制行政機關對經濟過多參與。要想做到這一點,不但立法要完備,還要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能因地位的高低,勢力的雄孤而有所偏袒或動搖。對於高層領導層中出現的觀念更應分清施肥,對發法者應依法執行,不可手軟。嚴禁這類人用「治外法權」的權力經濟去沖擊法制經濟的發展和正當運行。「徒法不足以自行,非善法也!」所以,我們必須要秉公執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經濟立法,完善市場經濟機制

在市場經濟確立以前,我國的經濟體制實行的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模式。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很少有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也缺乏自己真正的自主決策權和自由經營權,企業基本上是在經濟中運行。各企業之間的關系基本上是有行政手段加以調整,風險也由國家來承擔。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機制的出台和發展,就出現了與以往不同的新情況。其中有一個很基本的問題就是「競爭」。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各類經濟實體都會自覺不自覺地進入市場經濟競爭的大潮中。
雖然我國經濟組織件的競爭其基本性質和根本利益相一直,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競爭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但也不可避免地要實行優勝劣汰,以求刺激經濟的發汗。隨著企業風險的加大和責任的自我承擔,就需要競爭參與者用各種合法手段和途徑盡量減少、避免競爭帶來的風險。比如在期貨交易中,有些生產者和經營者就是通過期貨交易中的「套期保值」的手段來減少和避免風險的承擔。但有些競爭參與者也會通過非法的手段和途徑去逃避風險,獲取利潤,這就會不免引起一股濁流對市場造成沖擊和侵蝕。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不正當競爭」。
1993年9月2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頒布實施,為社會主義市場競爭提供了法律上強有力的保障。該法作出了一系列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保障市場正規發展的規定,從法律上根本確認了一切參與商品生產和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最尋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嚴禁以任何不正當的手段參與競爭,損害他方的利益。
《反不正當競爭法》不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是一部很好的法律。它將為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我們指定出來後,若不加以認真地貫徹實施,也會成為一紙空文。
市場面臨的第二大問題,就是「保證產品質量」問題。在市場經濟的競爭大潮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以次充好=以劣充優,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和銷售」等種種違法亂紀現象,從而就會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使用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以強有力的法制手段調整山品經營。生產者的違法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真正實行產品質量法規的種種規定,使使用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可靠的保障。如「包修、包退、包換」的產品質量「三包」制度,就是保護使用者消費者權益的產品質量制度。如有違反,就會依法追究生產經營者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實施,也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依據法律武器,也使司法機關有據可查,有章可尋。

四、正確處理市場經濟對教育領域的沖擊

時常經濟的實行,涉及到整個社會的各個領域,教育領域也不例外。
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經濟的開放搞活,越來越多的事業單位也逐漸以不同的方式投入了競爭的行列。為使參與競爭的經濟主體在智慧、技術方面得到有力的支持,國家已允許更多從事教育、科研工作的從事第二事業。多渠道智力的滲入,給企業注入了突飛猛進的活力,增前了競爭力,在 經濟實力的增長面前起到了很大的積極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一股股不正當的博覽,而且大有向廣面發展的勢頭。
對教育領域的最大沖擊,就是對師資力量和教師隊伍的影響,特別是高等院校教師隊伍的情緒已不穩定和不連續。隨著政策放開,越來越多的人投入「下海」的熱潮:或停薪留職,或乾脆辭職。為長遠之計,我們不得不為這個問題引起重視。一個有才能的教授,的確會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但是我們也應想想,失去了一個教授會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壞處。他辭職或停薪留職會誤了一部分學生的學習,這種看不見的財富比起下海多帶來的效益,誰優誰劣?我們自然心中有數。前二年不就有關於「造原子彈的不如賣茶雞蛋」的爭論嗎?
隨著《教師法》的頒布實施,對師資不穩定和教師社會地位和待遇偏低等有了較大改善,對教師從事第二事業和停薪留職與停職等做了適當的限制,我國教育管理逐步納入法制軌道,為經濟、社會和文化教育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五、加強工業產權立法
在工業產權方面,我國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對《專利法》和《商標法》的修改,更加完善了工業產權保護制度。但是,在這些方面也存在些不足,主要是對侵權行為處罰條款尚欠完備和力度,在很多方面存在著較輕的現象。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市場自我調節的深入,工業產權方面的糾紛日益增多和復雜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侵權行為的增加。
對於市場,目前還有很多人缺乏必要的了解。一提起市場經濟,就認為這是資本主義的東西,是自由發展,無所制約的經濟。其實,市場經濟並非資本注意固有的東西,也表示資本注意的專利,這種市場經濟是不分民族和國界的,也是沒有階級性的。只是在資本主義國傢具體實施市場經濟時無可避免地為其注入了階級性。我們國家實行的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與經濟規律共同作用的市場經濟。很多人對市場經濟與競爭發生了這樣那樣的誤解,如認為自由競爭是只要能把經濟搞上去,可以不擇手段等。從而使市場競爭蒙受了不白之冤。同時也出現了許多侵權行為。這其中雖不乏明知故犯者,但更多的是因誤解而犯了錯誤。為了有效地抵制、防止、懲罰各種侵權現象,有必要在現有的基礎上加強工業產權立法,增大法制工作力度。

六、懲治腐敗與健全制度
當前,腐敗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腐敗現象的蔓延之勢並未得到有效遏制,其深度與廣度已超過建國以來的任何時期。盡管各地紛紛報道破獲多少大案要案,懲辦了多少腐敗分子,但我們認為,評估反腐斗爭的成果和標准,不僅僅在於數字,而是要看是否有效地遏止了腐敗的勢頭和建立起了相應的制度。
(一)腐敗與市場經濟
面對日益嚴重的腐敗問題,人們必然會提出,腐敗與市場經濟有什麼關系?腐敗是否為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我們認為,從世界和中國歷史與現狀看,腐敗與市場經濟的確存在著某種聯系,尤其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中,腐敗就更容易滋生。這是因為,第一,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政企一家,企業沒有自身獨立的利益追求,也就不存在權錢交易的基礎。但市場經濟不同,市場經濟是利益經濟,追逐利益是市場主體的主要動機和目的,正是在利益的驅動下,經營者的聰明才智和積極性才得以充分發揮,經濟才能得到高速有效的發展。因此,追逐利益本身並沒有錯,但追逐利益必須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當利益的追逐者與能夠為獲取利益提供便利條件的政府權力行使者勾結在一起時,腐敗就有了產生的條件。尤其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權力還在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序內掌握著經濟命運。由於制度不嚴,權力制約不夠,市場主體與政府機關很容易結為一體,從而為滋生腐敗提供溫床。第二,市場經濟使商品豐富,消費提高,這是市場經濟有利的一面,但同時也激發起個別人對金錢的貪婪,在長期消費水準很低的情況下,這種貪婪會相當強烈。當然,對金錢的貪婪不僅僅是由於消費的刺激所致,還包括制度不嚴,監督不夠。凡此種種,都說明,市場經濟與腐敗有著某種必然聯系。承認這種聯系,無損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歷史必然性,不承認這種聯系,卻會使我們喪失對新形勢的判斷力和對反腐斗爭的清醒認識。
(二)防治腐敗必須靠健全的制度
國外的歷史經驗已經證明,新加坡、香港、韓國以至我國台灣地區等在其經濟發展時期,都曾有過嚴重的腐敗現象。但是前行者的新加坡,他們在反腐斗爭中已經取得顯著成就,完全掌握了斗爭的主動權,後進者的韓國也正在取得節節勝利。至於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十九世紀也曾有過"贓物歸勝利所有",合法進行權錢交易的時期。但通過一系列法制建設,腐敗現象早已被控制。很顯然,所有這些例子都說明,腐敗的產生是不可能避免的,反腐敗勝利也不是說腐敗從此絕跡,反腐敗斗爭的勝利指的是腐敗現象的蔓延之勢已被遏止,並被各種已經建立的法律制度控制在較小的范圍以內。要走到這一步,"事在人為",只要我們有打擊和控制腐敗的自覺和決心,採取正確的方法,我們就一定能達到目的。
檢討近年來我國反腐敗斗爭的經驗,有四點需要注意:
1.加強制度建設
對腐敗分子必須下決心懲治,但嚴懲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如上所述,為什麼那麼多腐敗分子眼看著身邊的腐敗者陷入泥潭,但仍循路追隨?為什麼權錢
交易防不勝防?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制度問題。小平同志早已指出,制度問題更重要。制度好可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制度問題帶有根本性、全面性、穩定性和長期性。③穩定性、長期性的制度建設,也就是法律建設。
制度建設中目前最值得注意的是政務公開制度。"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就不易產生腐敗。這幾年來有些地方提倡過"二公開一監督"之類的制度,行之有效,但之所以不能持之以恆,就是沒有制度化,規范化,法律化。
2.改革監督體制
縱觀中外歷史,由於監察工作的特殊性,監督部門的體制與一般國家行政機關體制有別,主要特點是:一是權力集中, 不以級別分配權力,即使級別不高的工作人員,在其職權范圍內也享有必要的調查、職證權,可以直接向高層次的領導人員發問調查,後者必須合作;需要立案,逮捕的,除本機關的審批程序外,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管轄。二是一般都實行垂直領導,以避免干擾。三是監督機關的工作人員素質高,社會地位高,待遇高,使他們對自己的工作引以為榮,無後顧之憂,敢於執法。目前我國監察體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已十分明顯,只要這種體制不作改變,反腐敗就難以取得實效。因此,用法律形式將改革後的新監督體制固定下來是十分必要的。
3.輿論監督
必須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在反腐敗斗爭中作用,揭露腐敗現象和腐敗分子,使每個敢冒被嚴懲風險的貪官污吏時刻處於嚴密的輿論監督下,文革時期形成的所謂報刊點名必須經過上級批准之類的程序應該廢止,代之以如果輿論報道失實應追究報道者法律責任的制度。制定新聞法是當務之急。
4.建立權力制約機制
消除腐敗的根本途徑是建立起權力制約機制。在加強司法機關獨立的審判檢察職能時,還必須加強國家機關之間的監督和制約,重視對監督者的監督,避免出現任何不受制約的權力。

七、 市場呼喚法制
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沖擊著我國的各個生活、生產領域。為使市場更加健康、穩定、持續、高速發展,就有必要為這制定出一系列很好的、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這就為法制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使我國經濟立法更趨完善,不但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且在立法時要其具有較高水準的連續性、完善性、科學性、嚴密性和一定程度上的超前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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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薛阿平、 姚旭斌:《從監督走向制約》,載於《法學》1999年第9期。

7、論述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

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和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是:(1)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被動地或者自:覺地承擔起對經濟加以組織協調的職能。(2)社會經濟及國家對經濟的調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並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學說。這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當這些基礎和條件尚未出現時,經濟法是不可能產生。

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

(一) 社會發展方面的原因是,資本主義社會由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國家需要運用完備的經濟法律手段來干預經濟的運行。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雖然國家也對經濟進行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預,但這一時期,資本主義國家主要實行的是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所提出的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資本主義啟蒙思想家所奠定的經典理念是,強調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井水不犯河水」,國家如果侵犯市民社會之私事的話,人民就有權起來造它的反。在這種情形下,亞當。斯密所提出的「干預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這一信條被奉為經濟生活的圭臬。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民法上實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宗旨和原則。國家調節之手因此遭到否定而萎縮不全,因而不存在經濟法形成的社會經濟條件。由於私有制和自由主義的經濟引起了社會矛盾激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於十九世紀末期到二十世紀初期,走向了壟斷和社會化階段。生產手段和經濟實力的過分集中產生了壟斷財團,這些壟斷財團大量吞並、擠垮中小企業,獨占或者操縱市場,嚴重惡化了競爭環境並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自由市場的競爭和民主,以及民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則,都被破壞殆盡,資本主義經濟由競爭機制所產生的活力和生機受到壓抑和摧殘。而且,財團實力的膨脹,也使得它日益向政治領域滲透,國家政權於是直接或間接地為財團所控制,成為服務於財團利益的機器或工具。在這種情況之下,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於是制定有關反壟斷的法律來取締壟斷組織,限制壟斷的發展。最早的反壟斷法由此得以產生,如1889年的加拿大《預防和禁止貿易合並法》,1892年美國制定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等。

(二)經濟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是,面對頻頻發生的經濟危機,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逐步放棄自由放任主義原則,而改為奉行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原則,由此導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預經濟的法律法規的產生。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的過度發展,導致了社會矛盾的激化和日益嚴重的經濟危機的頻頻發生,單靠市場的力量,顯然無法擺脫這種日益深重的困境。於是,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改變被動的不幹預政策,逐步改而採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混合經濟」、「組織經濟」、「管理貿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開始奉行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的「國家適度干預主義」,加強組織管理經濟的職能。他們以「有形之手」,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生活,以國家的經濟集中限制私人壟斷財團,以社會總代表的身份協調各方利益關系,調控經濟進程。諸如通過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爾等,防止市場競爭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壞:通過國有化和政府投資建設,控制那些有關國計民生和為整個社會服務而不宜被私人壟斷的重要產業部門;制訂國家計劃和產業政策,力圖誘導和制約私人的經濟決策;運用金融、稅收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調控經濟運行:規范格式合同,興其利避其害,防止契約自由原則和經濟實力被濫用;強制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實行「福利社會」:通過諸如「巴黎統籌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政府間政治組織或經濟組織,在國際上實行聯合干預;在國際貿易和交往中,以國家的名義和形式開展經濟協作和競爭,等等。上述種種國家對經濟生活和經濟進程的干預和參與,都是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實施的,於是就出現了與民商法和其他傳統法律特性差異較大的經濟性法律、法規,於是有的法學家將它命名為「經濟法」。

(三)導致經濟法產生的誘因和歷史契機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肇事國和參戰國德國為了戰爭的需要制定經濟性的法律法規來推行戰時經濟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嚴厲管制。眾所周知,德國挑起和發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在戰時大力推行經濟管制的戰時經濟政策,將國家資本主義發展到極端的地步。當時德國建立了戰時工業委員會和戰時原料管理處。戰時工業委員會負責分配政府訂貨和管理軍需生產:戰時原料管理處後來升格為原料管理局,由它監督原料分配並支持重要原料的生產,統管的原料最多達到約三百種。德國在戰時還控制居民生活,設立了帝國糧食局和帝國服裝局,帝國內政部還下設了帝國采購公司等特殊企業,負責對糧食、服裝、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分配。與此同時,德國於1915年發布的《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公告》,1916年發布的《確保國民糧食戰時措施令》,1918年發布的《戰時經濟復興令》,1919年制定了以「經濟法」命名的對煤炭和碳酸鉀製造工業實行國家管制的《煤炭經濟法》和《碳酸鉀經濟法》等。這一立法動向迅速引起德國法學界的注意並掀起了研討經濟法學的熱潮。這樣,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就伴著經濟法學一起產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邦德國的經濟法又得到長足的發展,以致達到了相當發達和完備的程度。

8、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客觀基礎是()

我是路過的

9、論述題: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由於對於經濟法的概念眾說紛紜,而對經濟法的產生也有不同的見解,因此在展開本文的討論之前,我想先對本文中所稱的經濟法及經濟法的產生作一界定。所謂經濟法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稱。 這以界定表明所謂經濟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前提的,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是以市場規律為基礎,旨在修正市場缺陷而非取代市場的作用。關於經濟法產生的含義由三種基本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及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另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即經濟法的制定;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及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 本文所稱經濟法的產生是指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是法學史上令人矚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紀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成果。中國經濟法學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末,它是隨著中國體制改革的推進而同步發展起來的,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是社會主客觀條件成熟和發展的結果。
一、 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客觀條件
(一)、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是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經濟基礎。
法是社會關系的反映,社會關系特別是以生產關系為核心的人們各種物質利益關系及經濟關系,是法的本源。馬克思說:「無論是政治立法或是市民立法,都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 經濟法是與現代市場經濟相對應的,缺少需要進行調控的市場經濟這一基礎,經濟法就沒有產生和發展的必要和理由。在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對經濟主要依靠革命措施、執政黨和國家的政令、領袖及各級黨政領導人的權威和指示,實施組織管理。總的來說並不重視法律調整,即使制定了一些管理經濟的法律也帶有濃厚的行政法色彩,體現的是國家對經濟的直接干預。中國在70年代末開始體制改革,雖然在體制改革的不同階段使用了「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以及最終採用「市場經濟」的提法,中國改革在總的方向上一直是沿著減少國家計劃,增強市場作用前進的。隨著市場經濟在中國的不斷得到發展,適應國家管理經濟需要的經濟法也就應運而生,並蓬勃發展。雖然改革開放已有二十多年,我國確定將「市場經濟」作為改革的最終目標也有十多年,但我們還只能說初步形成了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與此相適應,我國的經濟法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也只能說是在迅速的的完善之中。
(二)大量的經濟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規范基礎。
所謂法律部門是人們為了更好的研究和運用法律的學術分類,是指具有同一性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任何法律部門的產生和獨立都必須以大量的同類法律規范為基礎。否則就失去了研究的對象和存在的價值。但是,一國的經濟立法與一國的經濟法並不是簡單的一一對應關系:一國單有經濟法的立法並不足以產生本國的經濟法學,美國即是如此;沒有本國的經濟法立法也有可能產生以他國的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並無真正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濟法,卻產生了經濟法學。 盡管如此,如果沒有本國的經濟法立法,中國經濟法的發展將會因沒有本土性的資源而停滯。我們無法想像中國的經濟法學者能夠遠隔重洋很好的研究美國的問題,我們同樣無法想像,中國的學者對純粹的他國法律現象保持旺盛的熱情。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中國經濟法學蓬勃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從1979年到1992年是中國經濟法的產生時期。這一時期,中國開始改革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實行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體制的,重視以法律為手段調控經濟,這一時期頒布了大量管理經濟的法律法規,如不同所有制的工業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這一時期的經濟法立法總的來說與民商法、行政法的區分不明確,宏觀調控的計劃色彩明顯,並且經濟法中非常重要的市場秩序法立法缺位。從1992年至今是中國經濟法迅速發展的時期。這一時期,中國正式提出了要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以來,國家圍繞推進改革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框架頒布了大量法律法規,以頒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起點,進入了制定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的階段,出台了有關產業政策、財政、金融等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市場規制的法律法規,《反壟斷法》的制定也擺上了議事日程。中國經濟法體系正在迅速形成。與此相適應,中國的經濟法部門也迅速發展起來。
二、 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主客觀條件
對經濟與法律關系的認識以及對經濟法的認識的加深,是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主觀條件。從1979年起,「經濟法」一次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葉劍英同志早在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就曾提出「我們還需要各種經濟法」,這被很多學者認為是經濟法概念首次在領導層提出。當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普遍是模糊的,隨意性大,與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區別也不甚明確。隨著經濟法的發展,各種經濟法現象不斷豐富,層出不窮,壟斷問題,不正當競爭問題,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以及社會保障和宏觀調控問題等等,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這些問題,促使市場經濟的發展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呼聲。同時,隨著對市場經濟認識的深化以及對國際經驗的借鑒,在經濟法的研究和實踐中越來越注重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也擺脫了純粹的抽象爭論,經濟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歷程。

10、經濟法的客觀基礎是什麼

市場機制與國家宏觀調控的耦合、社會公共經濟的發展、國家經濟職能的擴張,以及國家對經濟關系法律調整模式的重大轉換。

所以,「經濟法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物,只有在現代市場經濟時期才可能有現代經濟法。」

經濟法的基本概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10)經濟法產生發展的客觀基礎擴展資料:

一、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二、宏觀調控的基本概念

宏觀調控,是指國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的調節和控制。

宏觀調控分為直接調控和間接調控兩種方式:

1、直接調控,即國家運用行政手段直接協調和控制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

2、間接調控,即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手段,通過市場機制,影響和引導企業的經濟行為,以達到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

三、宏觀調控的原因

1、公有制決定了社會各部門、各企業及勞動者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國家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

2、國有經濟起主導作用,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和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

3、執政黨有能力統一全國人民的意志。

四、基本原則

1、國家統一決策原則

凡是關於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決策應當統一歸屬於國家的權利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在擬定關於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或者行政法規後應當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2、社會經濟發展總體平衡原則

市場經濟發展必然帶來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而宏觀經濟調控則是要解決這種不平衡。

3、協調原則

4、引導鼓勵原則

5、預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