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羅馬萬民法是什麼時候形成的?是共和國時期,還是帝國時期?
萬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繼公民法之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羅馬私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和異邦人之間以及異邦人和異邦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羅馬法律。在羅馬法私法體系中,萬民法是比較成熟和發達的部分,也是後期羅馬法的基本內容。一般說來,萬民法有下面兩種含義:第一,和自然法一樣,萬民法是普遍適用於所有文明社會和國家的法律。第二,萬民法的調整范圍最初只限於羅馬司法管轄范圍內的羅馬公民與異邦人之間的關系以及異邦人本身間的關系,後來逐漸成為調整各國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與羅馬公民法相比,萬民法具有以案例為 主、靈活方便的特點,適用范圍的擴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種狹隘民族性的缺點,因而更能滿足整個社會的普遍要求,更能適應奴隸主階級的利益需要。從公元3世紀開始,羅馬境內出現了大規模的奴隸制危機,羅馬法學也開始走向衰落,統一法便逐漸取代了萬民法。
從羅馬法的歷史發展的幾個階段談起:
(1)早期階段:法律是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恩格斯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羅馬在國家形成的初期,沒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經政府明確承認而被一般人接受並默認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系之規則的習慣法。由於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而這種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後的古代又往往會導致法律規范的不精確,無形中就為法官故意壓迫平民,袒護貴族提供了方便。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羅馬共和國早期就曾主動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加壓力,要求編纂成文法。公元前450—449年頒布的羅馬歷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就是平民反對貴族斗爭取得的成果。《十二銅表法》內容相當廣泛,包括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同態復仇與罰金、氏族繼承與遺囑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對貴族的專橫和濫用權力作了限制。此後,隨著平民與貴族斗爭的繼續,羅馬進一步調整了公民內部的階級關系,也不斷促進國家立法工作的繼續進行。
(2)發展階段:從法律內容來看,公元前3世紀中葉以前羅馬法律的適用范圍僅限於羅馬公民,居住在羅馬的異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護,被稱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內容主要是有關羅馬共和國的行政管理、國家機關及一部分訴訟程序的問題。公民法存在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為:法律的主體范圍狹小,內容保守、形式主義色彩濃厚、保留大量氏族殘余等。隨著羅馬對外征服地區的擴大,羅馬的社會政治和經濟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公民法不足以解決帝國疆域內出現的各種復雜的問題。在羅馬逐漸形成了普遍適用於羅馬統治范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這就是有名的萬民法。
(3)完成階段:公元前27年羅馬帝國建立之後,為了對龐大帝國進行有效統治,帝國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同時許多著名的法學家從法理上對公民法和萬民法作了詳細的論述,大大豐富和完善了羅馬法的內容。從3世紀開始,帝國內部自由民間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消失,原先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公民法和萬民法之間的區別也失去實際意義。羅馬法進入整理和提煉的階段。羅馬帝國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東羅馬帝國的狄奧多西二世都曾組織人力進行過法典的整理和編纂工作。公元7世紀的查士丁尼皇帝勵精圖治,希望重振羅馬帝國的國威。他設立專門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匯編》、《法學總論》、《法律匯編》、《新敕令》四種法律文獻在內的法律匯編,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這是羅馬法體系最終完成的標志。
2、發展為萬民法的原因是什麼
您好,您可以先詳細描述您的問題,羅馬在長期的擴張過程中,被征服者無法享受羅馬公民權,不受公民法保護;版圖的不斷擴大,商品經濟和貿易的發展,經濟活動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使原有的法律無法解決。而這一變化過程是伴隨著羅馬的對外擴張而進行的。羅馬共和國時期,就開始對外擴張。到公元前3世紀早期征服義大利半島的其它民族統一了義大利半島。隨著羅馬的日益強大,羅馬不斷對外擴張,到公元前1世紀成為地中海地區的霸主。公元前27年屋大維建立羅馬帝國.盡量把自己的政權用合法的外衣掩蓋起來,因而在國家制度上仍保留著共和的稱號,但他不僅自稱「元首」還接受了元老院奧古斯都的封號,屋大維的元首制實際上就是披著共和制外衣的君主專制。之後的羅馬保持了近200年的和平與發展時期.在此期間帝國的皇帝們高度重視法律的制定.他們頒布的法令成為羅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為鞏固統治,帝國對各行省上層人士大量授予公民權.3世紀初,羅馬帝國境內自由民之間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開始消失,這樣原先的公民法和萬民法之間的區別失去實際意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萬民法的誕生背景和適用范圍以及的特點
來萬民法是繼公民法之後自,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羅馬司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和異邦人之間以及異邦人和異邦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羅馬法律。這部法律穩固了羅馬帝國的統治基礎。
萬民法產生的背景:
①公元前3世紀早期,羅馬征服並統一了義大利半島,然後向地中海地區擴張。
②羅馬帝國建立至1世紀後期,羅馬帝國已經建立三十多個海外行省,控制歐、亞、非三大洲的廣闊疆域,統治了許多不同的民族。
③在征服過程中,不同民族之間的矛盾顯現出來。僅適用於羅馬內部的公民法己無法應對這些新變化。
羅馬萬民法特點:
①對象上,適用於羅馬境內各族人民即羅馬人和外邦人。
②程序上,簡潔靈活且實用有效,側重私法。
③內容上,注重調解貿易及財產等經濟和民事糾紛。
④核心: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4、羅馬萬民法是如何形成的?
公元前3世紀以來,通過對外征服,羅馬成了地中海的主人,版圖驟然擴大,政治內、經濟發生了巨大的容變化:民事和商事活動的主體成分日趨復雜,羅馬公民與異邦人以及異邦人與異邦人之間的案件日益增多;羅馬的商品經濟已經突破了原來所能容納的限度。其內容之豐富、形式之多樣遠非公民法所能涵蓋。這樣,就逐漸形成了比公民法涵蓋范圍更為廣泛的萬民法。
5、萬民法產生的歷史背景是什麼?與公民發相比,它有那些突破?
羅馬帝國征服了周邊的眾多地區,而原先的市民法主要是針對身份關系的立法,而對於這些內新加入的地區來容說,身份關系對他們來說沒有那麼重要,這些外來種族仍按照自己的傳統習俗、習慣法或成文法來維系著自己的身份關系(比如埃及也是羅馬也被羅馬帝國政府,但仍保有法老等),但對於一個大帝國來說,各地只要尊奉羅馬帝國的統治,在各地內部奉行不同的身份制度無關大局,只要但如果各地間的經濟制度也各自為政就會嚴重阻礙社會發展。
因此誕生了所謂萬民法,萬民法主要是關於經濟方面的法律制度,用於統一原本各不相同的交易規則和與交易有關的法律規范。
6、萬民法的發展簡介
從公元來3世紀開始,羅馬境內出現源了大規模的奴隸制危機,羅馬法學也開始走向衰落,統一法便逐漸取代了萬民法。從羅馬法的歷史發展的幾個階段談起: 公元前27年羅馬帝國建立之後,為了對龐大帝國進行有效統治,帝國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同時許多著名的法學家從法理上對公民法和萬民法作了詳細的論述,大大豐富和完善了羅馬法的內容。從3世紀開始,帝國內部自由民間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消失,原先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公民法和萬民法之間的區別也失去實際意義。羅馬法進入整理和提煉的階段。羅馬帝國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東羅馬帝國的狄奧多西二世都曾組織人力進行過法典的整理和編纂工作。公元6世紀的查士丁尼皇帝勵精圖治,希望重振羅馬帝國的國威。他設立專門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匯篡》、《查士丁尼新律》四種法律文獻在內的法律匯編,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這是羅馬法體系最終完成的標志。
7、萬民法產生的歷史背景是什麼?與公民法相比,它有哪些突破?
羅馬帝國征服了周邊的眾多地區,而原先的市民法主要是針對身份關系的立法,而對於這些新加入的地區來說,身份關系對他們來說沒有那麼重要,這些外來種族仍按照自己的傳統習俗、習慣法或成文法來維系著自己的身份關系(比如埃及也是羅馬也被羅馬帝國政府,但仍保有法老等),但對於一個大帝國來說,各地只要尊奉羅馬帝國的統治,在各地內部奉行不同的身份制度無關大局,只要但如果各地間的經濟制度也各自為政就會嚴重阻礙社會發展。因此誕生了所謂萬民法,萬民法主要是關於經濟方面的法律制度,用於統一原本各不相同的交易規則和與交易有關的法律規范。
在適用范圍上, 1 、 在適用范圍上 , 打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 民的差別,對帝國境內的各民族居民一社同仁。 民的差別, 對帝國境內的各民族居民一社同仁。 在適用靈活性上, 2 、 在適用靈活性上 , 突破原有公民法過於程 式化的限制,變得簡潔實用。 式化的限制,變得簡潔實用。 3 、 在法律條文的某些具體內容上, 萬民法注 在法律條文的某些具體內容上 , 重調節涉及個人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私法方面, 重調節涉及個人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私法方面, 這樣就突破了原有公民法只注重國家行政和訴 訟程序等公法范疇的法律適用局限。 訟程序等公法范疇的法律適用局限。
課堂探討 古羅馬法律的作用及對後世的影響。 提高了平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地位, 1、提高了平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地位,有 利於國家的對外擴張與社會發展。 利於國家的對外擴張與社會發展。 理順羅馬各族各地區的利益關系, 2、理順羅馬各族各地區的利益關系,有利於 社會穩定,政權鞏固。 社會穩定,政權鞏固。 3、影響到國家和個人的各個領域,有利於羅 影響到國家和個人的各個領域, 馬的長治久安與繁榮進步。 馬的長治久安與繁榮進步。 4、成為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淵源和近現代法 、 律的先驅。羅馬法中所蘊藏的人人平等, 律的先驅。羅馬法中所蘊藏的人人平等,公正 至上的法律觀念,具有超越時間, 至上的法律觀念,具有超越時間,地域與民族 的永恆價值。 的永恆價值。
8、民法是如何產生和發展的?
民法法系的形成和發展:
1、日耳曼法和復興的羅馬法是民法法系(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的主要歷史淵源,也是西歐封建國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隨著這些國家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貿易交往的發展,政治統一的趨勢,彼此間的法律便發生許多聯系,同時,還產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徵。這就使羅馬日耳曼法系處於初生階段和萌芽狀態。
2、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西歐許多國家如法、德、意等國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這些國家彼此交往,它們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徵也獲得進一步的發展,於是產生了羅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國,建立了羅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個基地,隨後,在德國建立了第二個基地,這兩個西歐大國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兩國的法典和法律體系相互間聯系密切,具有許多共同特徵。
3、伴隨著l8、l9世紀資本主義全球性的發展,不僅在歐洲各國而且在亞、美、非洲許多國家和地方,立法和法典化運動應運而生,並持續發達。他們深受法、德的影響,於是羅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成為世界最大的法系。
9、萬民法是什麼時間開始形成的?
萬民法是什麼時間開始形成的? 答:萬民法形成於公元前三世紀中葉。 萬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繼公民法之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羅馬私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和異邦人之間以及異邦人和異邦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羅馬法律。在羅馬法私法體系中,萬民法是比較成熟和發達的部分,也是後期羅馬法的基本內容。 一般說來,萬民法有下面兩種含義: 第一,和自然法一樣,萬民法是普遍適用於所有文明社會和國家的法律。 第二,萬民法的調整范圍最初只限於羅馬司法管轄范圍內的羅馬公民與異邦人之間的關系以及異邦人本身間的關系,後來逐漸成為調整各國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與羅馬公民法相比,萬民法具有以案例為 主、靈活方便的特點,適用范圍的擴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種狹隘民族性的缺點,因而更能滿足整個社會的普遍要求,更能適應奴隸主階級的利益需要。從公元3世紀開始,羅馬境內出現了大規模的奴隸制危機,羅馬法學也開始走向衰落,統一法便逐漸取代了萬民法。
從羅馬法的歷史發展的幾個階段談起:
(1)早期階段:法律是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恩格斯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羅馬在國家形成的初期,沒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經政府明確承認而被一般人接受並默認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系之規則的習慣法。由於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而這種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後的古代又往往會導致法律規范的不精確,無形中就為法官故意壓迫平民,袒護貴族提供了方便。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羅馬共和國早期就曾主動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加壓力,要求編纂成文法。公元前450—449年頒布的羅馬歷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就是平民反對貴族斗爭取得的成果。《十二銅表法》內容相當廣泛,包括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同態復仇與罰金、氏族繼承與遺囑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對貴族的專橫和濫用權力作了限制。此後,隨著平民與貴族斗爭的繼續,羅馬進一步調整了公民內部的階級關系,也不斷促進國家立法工作的繼續進行。
(2)發展階段:從法律內容來看,公元前3世紀中葉以前羅馬法律的適用范圍僅限於羅馬公民,居住在羅馬的異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護,被稱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內容主要是有關羅馬共和國的行政管理、國家機關及一部分訴訟程序的問題。公民法存在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為:法律的主體范圍狹小,內容保守、形式主義色彩濃厚、保留大量氏族殘余等。隨著羅馬對外征服地區的擴大,羅馬的社會政治和經濟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公民法不足以解決帝國疆域內出現的各種復雜的問題。在羅馬逐漸形成了普遍適用於羅馬統治范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這就是有名的萬民法。
(3)完成階段:公元前27年羅馬帝國建立之後,為了對龐大帝國進行有效統治,帝國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同時許多著名的法學家從法理上對公民法和萬民法作了詳細的論述,大大豐富和完善了羅馬法的內容。從3世紀開始,帝國內部自由民間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消失,原先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公民法和萬民法之間的區別也失去實際意義。羅馬法進入整理和提煉的階段。羅馬帝國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東羅馬帝國的狄奧多西二世都曾組織人力進行過法典的整理和編纂工作。公元7世紀的查士丁尼皇帝勵精圖治,希望重振羅馬帝國的國威。他設立專門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匯編》、《法學總論》、《法律匯編》、《新敕令》四種法律文獻在內的法律匯編,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這是羅馬法體系最終完成的標志。
10、簡述公民法與萬民法形成的歷史意義`````
羅馬法的發展演變過程
1、從習慣法到成文法:公元前5世紀中期,由貴族組成的十人委員會制定的法律,鐫刻於十二塊銅表上發表,稱為《十二銅表法》,它標志著羅馬成文法的誕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特權,保護了平民利益。
2、從公民法到萬民法:公元前3世紀中期以前,羅馬法律的適用范圍僅限於羅馬公民,用來調整羅馬公民之間的關系,被稱為公民法。它具有明顯的狹隘性,隨著羅馬的對外擴張,演變成為適用於羅馬統治范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稱為「萬民法」 。
3、從零散到形成完整體系: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時成立專門的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法律匯編,統稱為《民法大全》。它標志著羅馬法體系的最終完成。
①、什麼是羅馬法?
指公元前6世紀末至公元7世紀羅馬制定和實施的全部法律。
②、羅馬法可以分為幾個階段?
羅馬法的起源及發展階段
起源: 習慣法――成文法
發展: 公民法——萬民法
完成: 《民法大全》
1、起源: 習慣法――成文法
③、什麼是習慣法?
習慣法 含義:未經政府明確承認而被一般人接受並默認的社會法則。
局限:伸縮性和不確定性
⊙該文章轉自[歷史風雲網]:http://www.lsfyw.net/Article/HTML/12741.html
首先,羅馬的公民法特別注重形式,如法庭上必須用固定的語言、還要祭神、還有特別的手勢等等,誰錯一點就算敗訴。外邦人無法接受。第二,它的適用范圍僅限於羅馬公民,可以不認可外邦人。而高盧人、西班牙、義大利人也有自己的公民法。羅馬政府設置了外事裁判官來處理外邦人之間以及羅馬人與外邦人之間的訴訟案件。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萬民法體系。它普遍適用於羅馬帝國統治范圍內的一切自由民,把外邦人歸入,使他們也成為法律主體。萬民法內容很多,是把各種法統為萬民法。針對行省地區還有各行省的法,但是要服從中央。
盡管萬民法還不是非常的完整統一,但萬民法取代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適用范圍。它協調羅馬人和外邦人之間的關系及外邦人相互之間的關系,羅馬和外邦之間的政治、軍事、經濟關系。它可被看作是准國際法的最早形態,對於在龐大帝國內維系、協調各地區的民族關系也起有重要作用。成為鞏固羅馬統治的重要工具。http://hist.cersp.com/jxsj/jxll/200701/5190_3.html
古羅馬的法律對當今社會的影響體現在哪些方面 ?
(1) 歐洲國家大多數以羅馬法為基礎制定本國法律.
(2) 現在許多國家的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直接來
源於羅馬法.
(3) "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等原則被繼承.
古羅馬法的地位及影響:
地位:
是世界歷史上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善, 對後世影響最廣泛的古代法律體系